资料截止:2026年10月14日
中国的制造业主体有多少家,这个问题有一堆口径不同的答案。把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和社保参保人数这三列并排放在一起,答案会变得更清楚,也更难回答。
本院企业库收录的 231.37 万家制造业主体中,有 122.34 万家在企业年报的「参保人数」一栏填的是零,占 52.9%。同一批主体里,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有 4.33 万家,而参加社保人数超过 1,000 人的只有 5,896 家。这两个数字相差七倍多,它们指向的是同一样东西的两个方面:一家公司说自己有多少钱,和一家公司实际上用了多少人。
本文用社保参保人数这一个字段,重新描一遍中国制造业主体的规模分布。选用它,是因为它的来源与另外两个字段不同,而不是因为它更准确。注册资本是设立时股东认缴的一个数,认缴制下不需要实际到账;实缴资本是股东实际投进去的钱,与日常经营的关系更近一步;参保人数则是企业在年度报告里向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它的背后是每个月真金白银的缴费记录。三个数字放在一起,构成一条从「意愿」到「事实」的链条。
这条链条对制造企业的实际用途是筛选。采购方要判断一家供应商是不是真的在生产,金融机构要判断一家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招商部门要判断一个区域制造业的真实体量,都需要一个不依赖企业自我陈述的指标。社保参保人数是目前公开可得数据中最接近这个要求的一个,但它有明确的边界,也有被误用的方式。本文把边界和使用方法一并写出来。
本文不估算任何企业的营业收入,不推算制造业用工总量的全国口径,也不对具体企业的社保合规状况作出评价。文中出现的所有自有数据均来自本院企业库,取数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口径与剔除规则在第三章完整列出。
第一编 口径:这个字段记录了什么
一、一个被忽略的指标
公开的企业信息查询页面上,注册资本总是排在最显眼的位置。它是一行粗体数字,看的人一眼就能记住。参保人数则通常藏在更靠下的位置,有的平台把它写进「工商信息」的表格里,有的干脆只在年报详情页里出现。同样是一行数字,一个被当作企业实力的第一印象,另一个几乎无人引用。
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股东承诺认缴的出资额。2014 年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以后,这个数不需要在设立时实际到账,也不需要验资。一家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的公司,账上可能一分钱没有。实缴资本记录的是股东实际缴纳的部分,比注册资本更接近真实投入,但它是时点数,反映的是历史出资的完成情况,与公司当下用了多少人、开了几条产线没有必然联系。
参保人数是另一回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这两条合起来的效果是:一家公司只要依法用工,它在社保经办机构那里就会留下一条与用工人数对应的记录。企业年度报告把这条记录公示出来,就成了外部可以看到的数字。
三个指标的差别,可以用它们各自回答问题的能力来区分。
| 指标 | 数据来源 | 可以回答的问题 | 不能直接回答的问题 |
|---|---|---|---|
| 注册资本 | 设立登记时的认缴承诺 | 股东愿意为这家公司背书多少 | 是否实际到账、实际用了多少人 |
| 实缴资本 | 股东出资的完成情况 | 股东已经投进去多少钱 | 当下是否还在生产、雇了多少人 |
| 参保人数 | 年度报告公示的社保参保人数 | 这家主体实际为多少人缴了社保 | 劳务派遣与外包人员、非全日制用工、营业收入 |
表为本院按三个指标各自的登记或公示依据整理。
一个制造企业如果只把注册资本当成规模指标,会遇到一类很典型的误判。本院企业库中,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主体有 4.33 万家,其中 3,869 家年报公示的参保人数为零,占 8.9%。这不是说这 3,869 家都是空壳,下述几种情形都会产生同样的读数:集团总部或投资平台本身不直接用工;主体刚完成设立、尚未开始招人;年报由代理机构填报但社保数据未同步公示。但无论如何,8.9% 这个比例说明,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这一条,本身不足以证明一家公司在组织生产。
反过来,注册资本不高但参保人数不低的主体,通常是真正的生产环节。本院企业库中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下、参保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制造业主体,是判断产业带里「小而实」工厂的一类重要样本。这类主体在数量上不占优势,但它们构成了县域产业集群的实际产能。
参保人数被忽视,还有一个技术上的原因:它不是一个可以直接横向比较的「好」字段。同一家工厂,在不同年份之间会有波动;同一规模的两家工厂,会因自动化程度不同而相差数倍;同一个人数,在沿海和内陆对应的营业收入可能相差很大。这些性质使它作为排名指标很难用,但作为筛选指标反而更合适——筛选要的不是精确排序,是把明显不属于某一类的对象排除出去。
二、参保人数的三重身份
要让这个字段可用,先要说清它同时承担着哪几件事。这三件事的边界不同,混在一起用,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第一重身份是用工规模的代理变量。
社保参保人数记录的是被单位纳入社保登记的人数。对制造业企业而言,这个数与实际在岗人数的关系取决于用工结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的员工,计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入的人员,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不计入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整体外包的工序,同样不进本厂名册;非全日制用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人员、实习学生,各自有单独的参保规则,多数情形下不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这一栏。
因此,参保人数更准确的读法是「本单位直接雇佣并依法参保的人数」,而不是「在这家工厂里干活的人数」。一家 100 人的工厂,如果其中 40 人是派遣工,它的参保人数可能是 60。这个差别在制造业里并不罕见,尤其在用工波动大的组装、包装、季节性加工环节。
第二重身份是合规信号,但只在一个方向上有效。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确定了境内用人单位的普遍缴费义务,第五十七条规定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第八十四条对不办理社保登记设置了罚则,第八十六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设置了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9 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16%,同时明确「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这些条款合起来,使参保人数成为一个有法律后果的数字。但它的信号方向是单向的:参保人数高,说明这家主体至少在社保登记上是完整的;参保人数为零,却不能直接推出这家主体没有用工。年报由企业自行填报,填报口径的把握程度不一,未公示与公示为零在数据结构上是两回事,这一点在下一章展开。把「零参保」直接读作「没有工人」,是把一个弱信号当成了强信号。
第三重身份是成本暴露程度。
制造业的社保成本由两部分构成:缴费基数和费率。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工资确定,并有上下限。上限与下限都以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准核定,下限为该平均工资的 60%。《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 由于各省平均工资不同,同一名工资水平的工人在不同省份对应的最低缴费额并不相同。
2025 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 7,460 元、上限 37,302 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下限 7,162 元、上限 35,811 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分两档,广州市及省直下限 5,510 元,其他地区下限 4,775 元,上限 27,549 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同一制度下,最低档的缴费基数在省际之间相差约 1.56 倍。
五险之中,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由单位单方缴纳,职工不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另按行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并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同上 这意味着,用工规模越大,社保成本越高,而且这个成本随人数近似线性增长,不因规模扩大而摊薄。
三重身份分开之后,本文对参保人数的使用方式就确定了:用它看分布,不用它做排名;用它做初筛,不用它下结论;用它比较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内部的主体,不跨地区、跨行业直接比数字大小。
三、本次样本的边界与三处缺陷
本文使用的自有数据来自天下工厂企业库,该库基于公开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构建,收录时点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检索索引中共有 3,837,462 条主体记录。
其中 3,711,619 条为本院自主采集的工商登记主体,另有 125,843 条为按公司名称外部补录的主体。外部补录主体在录入时不经过参保人数字段的采集流程,该字段被统一置零,若混入统计会人为抬高「零参保」主体的数量。本文全部分析均以 3,711,619 条自主采集主体为范围,外部补录主体整体排除。
制造业的口径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门类 C,包含自农副食品加工业至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的 31 个大类。按此口径筛选,库内制造业主体为 2,313,703 家。
这个数字需要一处修正。
一处必须写进正文的异常值
参保人数字段中存在明显不属于用工数据的记录。在全库范围内,该字段数值大于 100,000 的有 74 条,最大的一条为 621,000,048,另有 411,023,198、130,000,000、88,855,000 等。这些数字的形态接近行政区划代码或登记序号,而不是任何工厂可能拥有的员工数量。全球雇员规模最大的企业,员工总数也在百万量级。
把 74 条记录留在合计数里,后果是数量级的失真。未剔除前,全库参保人数合计为 1,817,080,415 人;剔除这 74 条后为 78,401,686 人。前后相差 23 倍,而后者才落在可以与公开统计对照的区间内。
因此本文的处理是:在制造业口径下剔除 45 条参保人数大于 100,000 的记录,有效分母为 2,313,658 家。剔除前后的两个数字都写出,便于复核。
这一个处理说明了使用企业库时的一般规则:合计数比分布数更脆弱。分档统计不受影响,因为异常值只落在最高档;一旦做加总、求均值,个别记录就能改变结论。本文后续所有涉及参保人数合计的分析,均基于剔除后的数据。
未公示与公示为零是两回事
有效分母 2,313,658 家制造业主体中,参保人数字段缺失的有 19,171 家,占 0.83%;年报公示参保人数为零的有 1,223,420 家,占 52.89%。
两组记录在数据来源上完全不同。前者是企业没有公示这一项,属于信息缺失;后者是企业公示了一个零,属于信息存在。把二者合并成「没有社保的主体」,会把总量虚增 1.6%,更重要的是会把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情况混为一谈。
本文在计算零参保率时,分母采用「公示了参保人数的主体」,即 2,313,658 家减去 19,171 家,等于 2,294,487 家。按此口径,制造业主体的零参保率为 53.3%。在全文中,凡出现「零参保率」一词,均指这一口径;凡出现「主体数」「有效分母」,均指 2,313,658 家。
企业库不等于登记主体全库
本院企业库是为工厂检索构建的,不是市场主体登记全库的镜像。库内除制造业外,还包含畜牧业、批发业、零售业、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门类。按行业名称统计,畜牧业以 329,128 家居库内首位,金属制品业 229,616 家居第二位(该数为未剔除异常值前的主体数,第四节的有效分母中金属制品业为 229,611 家)。
这一点决定了本文的写法:不能笼统地说「中国有 231 万家工厂」,只能说「本院企业库收录的制造业主体有 231.37 万家」。两者之间存在收录口径的差异,本文不推全国口径的总量。
年报数据的时滞
企业年报公示的是上一经营年度的信息。因此库内某家企业当前的参保人数,实际反映的是其最近一次年报所覆盖年度的情况。经营状况在两份年报之间发生变化的企业,其读数会滞后。本文的所有分析均不区分年报所属年度,这是数据可得性带来的限制,在解读近两年新设主体的数据时应予以考虑。
四、制造业主体为何可比
参保人数这个字段在各行业之间的可比性并不一致,制造业是其中可比性较好的一个门类,原因有三。
其一,制造业的用工与实物产出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一个注塑车间能开几台机、需要几个操作工和几个检验员,由设备数量和班次决定,行业内的经验区间比较窄。相比之下,批发零售业的营业额可以在用工很少的情况下做到很大,咨询服务业的产出与人数之间几乎没有固定的技术系数。用工数在制造业里更接近产能的代理变量。
其二,制造业主体的行业归属比较明确。一家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可能横跨多个领域,但它的实际生产行为通常落在某一个具体的大类内。本文按行业大类分组统计时,各组的用工结构呈现出与工艺特征相符的差异,这一点在第十五章会展开。
其三,制造业的五险义务没有行业豁免。《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确立了境内用人单位的普遍缴费义务,制造业不属于任何豁免类别,五项社会保险对制造业工厂均为法定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因此制造业的参保人数差异,反映的是用工规模与参保履行的差异,而不是义务范围的差异。
需要预先说明的是,本文不把参保人数用于三个用途。第一,不用于推算营业收入。同样 50 人的两家工厂,产品单价和自动化程度不同,营收可能相差数倍。第二,不用于推算产能。产能由设备决定,不由人数决定。第三,不用于评价单个企业的合规状况。零参保有多种成因,本文只描述分布,不指名评价任何一家企业。
第二编 规模分布
五、231 万家制造业主体的规模金字塔
把 2,313,658 家制造业主体按参保人数分档,得到的形状是一个坡度极陡的金字塔。
| 参保人数 | 主体数 | 占比 | 累计占比 |
|---|---|---|---|
| 0(公示为零) | 1,223,420 | 52.89% | 52.89% |
| 1—9 | 587,342 | 25.39% | 78.28% |
| 10—49 | 330,768 | 14.30% | 92.57% |
| 50—99 | 70,080 | 3.03% | 95.60% |
| 100—299 | 57,096 | 2.47% | 98.07% |
| 300—999 | 19,885 | 0.86% | 98.93% |
| 1,000—4,999 | 5,289 | 0.229% | 99.16% |
| 5,000 以上 | 607 | 0.026% | 99.18% |
| 未公示 | 19,171 | 0.83% | 100.00% |
表为本院企业库按参保人数字段分档统计,取数日期 2026 年 10 月 14 日,已剔除 45 条异常值。
这张表最直接的信息是:参保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制造业主体,占全部主体数的 92.57%。参保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主体共 5,896 家,占 0.255%。其中 5,000 人以上的 607 家,占 0.026%(万分之二点六)。
金字塔的陡峭程度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读。把 0 人与 1 至 9 人两档合并,得到 1,810,762 家,占 78.28%。也就是说,每五家制造主体中,有四家的参保人数不到 10 人。这一档主体的年报参保人数要么为零,要么是个位数,它们当中包含了大量实际不组织生产的主体,也包含了大量真实的微型加工点——一台设备、两三个人的家庭作坊式生产,在五金、木材加工、服装加工等行业中普遍存在。
分位数给出了更精确的形状。有效分母中,参保人数的第 50 百分位为 0,第 75 百分位为 7 人,第 90 百分位为 29.02 人,第 95 百分位为 69.39 人,第 99 百分位为 334.09 人,第 99.9 百分位为 2,005.08 人,第 99.99 百分位为 9,322.16 人。
按累计占比看,2,313,658 家主体中,参保人数不超过 29 人的约占九成,不超过 69 人的约占九成五,不超过 334 人的约占九成九。制造业主体的规模分布不是正态的,也没有一个集中的「典型规模」峰。
这个形状与广东、浙江、江苏一带产业带的日常观察是一致的。一个县域的五金产业集群里,几家企业上千人,几十家企业几十人到几百人,剩下的是数以千计的小加工点。参保人数的分布把这种结构量化了。
需要提示的是,这张表反映的是主体的数量分布,不是产能的分布。数量上占 92.57% 的小微主体,在总参保人数中的占比要低得多。参保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 5,896 家主体(占主体数 0.255%),合计参保 17,327,500 人,占 5,150.6 万总参保人数的 33.6%;其中 5,000 人以上的 607 家,合计参保 7,301,554 人,占 14.2%。数量上的金字塔与产能上的金字塔,坡向相反。
六、中位数为零:122 万家零参保主体的构成
制造业主体的参保人数中位数是零。这个读数的含义需要拆开看。
年报公示参保人数为零,可能对应以下几种情况,而它们在数据上无法区分。
情形一:企业当年度确实未雇佣需要参保的职工。 包括设立后尚未开始经营的主体、已经停止生产但尚未办理注销的主体、仅持有厂房或土地而未组织生产的主体。
情形二:企业的用工全部通过不进入本单位参保名册的形式完成。 制造业中常见的形态有三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社保由派遣单位缴纳;将某道工序整体外包给另一家主体,承揽方的员工不进发包方名册;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在校实习生,这些人员的参保规则与在职职工不同,多数不体现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这一栏。
情形三:填报环节的差异。 企业年报由企业自行填报,部分主体由代理记账机构代为填报。填报时对「参保人数」一栏的理解与填写习惯存在差异,个别主体在该栏填写零而非实际人数。
三种情形在数据上表现为同一个零,本文无法在个体层面区分它们,只能给出它们在总体上的一些线索。线索来自两组对照。
第一组对照是按注册资本分组。如果零参保主要由「未实际经营」造成,那么零参保率应当随注册资本上升而显著下降——注册资本高的主体更可能是实际运营的企业。实际数据支持这一判断,且梯度非常干净:
| 注册资本 | 主体数 | 参保为零 | 零参保率 |
|---|---|---|---|
| 100 万元以下 | 1,143,152 | 830,726 | 72.7% |
| 100—500 万元 | 536,158 | 224,475 | 41.9% |
| 500—1,000 万元 | 217,729 | 75,601 | 34.7% |
| 1,000—5,000 万元 | 314,010 | 78,759 | 25.1% |
| 5,000 万—1 亿元 | 59,291 | 9,990 | 16.8% |
| 1 亿元以上 | 43,318 | 3,869 | 8.9% |
表为本院企业库制造业口径交叉统计。
零参保率从 72.7% 单调下降到 8.9%,六个档位无一处反向。这种单调性说明零参保与主体的实际经营状态高度相关,而不是一个随机分布的填报噪声。
第二组对照是按成立年代分组。初步的读法是:成立年代越早的主体,零参保率越低。这与「能活下来的主体更可能是实际经营的」这一朴素判断一致。按成立年代划分的完整队列比较涉及数据收录完成度的混淆,本文不予采用,相关分析见本院同期发布的《中国工厂的年龄》。
两组对照合起来,给零参保提供了一个中心估计:它主要反映主体的实际经营状态与用工形式,而不是单纯的合规问题。但这个估计有两个方向上的误差需要提示。
一个方向是低估。制造业中大量使用派遣工与外包工序的工厂,实际在厂人数高于参保人数。这类工厂的参保人数不为零,但读数偏低。
另一个方向是高估。把参保人数为零直接理解为「空壳」,会把上述情形二中真实组织生产的加工点误判为不存在。县域产业带中,一个由五六个人操作几台设备、接大厂外发订单的加工点,完全可能不办理社保登记。它在数量统计上是一个零,在产能上却不是。
对采购方和招商部门而言,这意味着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则:零参保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信号,不是一个可以直接使用的结论。核实的方式不是继续查数据,而是回到生产现场——看设备、看电表、看物流单据。数据的作用是把需要核实的对象从 231 万家缩小到 122 万家,剩下的判断必须在数据之外完成。
七、年报里这一栏是怎么来的
前两章反复使用「年报公示的参保人数」这个说法,但没有交代这一栏的来历。这一栏的历史比多数人以为的短,且它的产生方式直接决定了数据的性质。
2014 年:年报制度建立,但里面没有社保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国务院令第 654 号公布,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同上
第九条列出年报应当包含的七项内容:通信地址与联系方式;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发起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及网店信息;以及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同上
七项之中没有社保参保人数。第九条另有一款区分了公示义务:第一项至第六项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也就是说,2014 年的年报制度里,与用工有关的唯一栏目是「从业人数」,而它属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公示的项目。同上
2016 年:社保事项被增补进年报
社保参保人数进入年报,依据是 2016 年 11 月 17 日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工商企监字〔2016〕226 号。其上位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改革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与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换证,改为由企业自行报送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增加的社保事项共五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同上
这条规定对本文的数据有两处直接后果。
第一,「单位参保人数」是强制公示项。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企业可以选择不公示,但参保人数与参保险种类型不行。这解释了为什么本文能够拿到 99.17% 的制造业主体的参保人数,而无法拿到它们的缴费金额——后者是自愿公示项,覆盖率低得多。
第二,这一字段从 2016 年度年报才开始存在。补报 2015 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原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事项。系统改造须确保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年报。同上 因此,本文使用的参保人数,其时间上限是 2016 年度;在此之前成立并已停止经营、未再报送年报的主体,在这一字段上是空白的。
通知同时规定了数据推送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须在每年年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社和统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度推送。同上
口径:12 月末的时点数,不含离退休人员
「单位参保人数」有官方口径。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年报填报指引,该栏指当年 12 月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指当年 1 至 12 月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基数之和,包括补缴的缴费基数和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差额;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当年 1 至 12 月单位按时缴纳的社保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当年 12 月末累计欠缴各项社保费的本金金额。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年报填报指引
这是一组时点数据,不是年度平均,也不是全年逐月相加。因此它对年末的用工状态敏感:一家全年用工 200 人、年末因订单下降裁至 80 人的工厂,其参保人数记录为 80。
官方还明确区分了「参保人数」与「从业人数」这两个概念。市场监管部门在年报答疑中写明:「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保人数『与『从业人员『是否要保持一致?『参保人数『是指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从业人员『概念不同。」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年报指引 这一区分是本文第六章所述「参保人数不等于在厂人数」的官方依据。
「未公示」「不公示」「填 0」是三件不同的事
这三个词在实际使用中经常被混同,但它们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未公示指企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报,或没有按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信息。这是违法行为,后果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 年修订后进一步规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现行文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 年发布文本)
不公示指企业已在系统中如实填报,但把属于自选范围的栏目勾选为不对外显示。这是合法的,公众端看到的是「企业选择不公示」字样,而不是空白。
填 0 指企业如实填报当年末实际参保人数为零。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填报指引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参保各险种人数: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如还未缴纳社保,则在各处填写『0『。」兰州市永登县年报指引、江门市新会区年报指引
这句话是理解本文核心数据的关键。填 0 是官方指引明确许可的一种填法,对应的是「未缴纳社保」这一事实状态。 至于未缴纳社保的原因是未雇佣职工、还是用工形式不进入本单位名册、还是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指引不作区分,年报系统也不采集。本文第六章列出的三类成因,其根源就在这里——数据字段在设计上只有一个零,无法承载三种含义。
一项把年报与实际参保逐家比对的调查
上述三类成因中,「填报环节的差异」长期只被当作一种可能性。2026 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把它变成了一个带数值的事实。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研究者把北京大学企业创新创业调查(ESIEC)2023 年的微观调查数据,与受访企业 2022 年的企业年报逐家匹配。ESIEC 2023 共完访 6,110 家企业,其中 2,687 家成功匹配到其 2022 年年报中披露的职工养老保险人数。研究者据此比较同一家企业在两个渠道填报的社保人数。《经济管理学刊》2026 年第 5 卷第 1 期
结果如下。在调查数据中社保人数大于 0 的企业里,有 54% 在年报中披露的社保人数依然是 0。论文的表述是:「这表明,企业在填写年报信息时存在填写『0『值的倾向。」作为对照,在调查数据中社保人数为 0 的企业,有 94% 在年报中也披露为 0。同上
年报与调查的社保人数都大于 0 的样本中,年报数据小于调查数据的占 64.2%,两者相等的占 21.5%。论文的结论是:企业倾向于在年报中低报自身的实际社保缴纳人数。同上
论文对填报倾向给出了四条解释:一是企业因公示虚假年报信息而受到惩罚的概率较低,因此并不太在乎年报信息的真实性;二是企业可能不愿意将真实经营状况告知政府或同行;三是企业不太可能在年报中高报社保人数,因为这可能导致税务或人社部门要求补缴;四是企业往往把每年提交年报视为额外负担,交由普通员工填写,而普通员工若不知晓企业真实情况,可能会填 0。第四条同时解释了为什么规模越大的企业反而更可能低报——规模越大,随手找一名员工填年报而该员工恰好知晓真实情况的概率越低。同上
研究者还做了第三方交叉验证。他们把「调查数据估算」「年报数据加总」「省级政府部门公示数据」三者比对,发现河南省的公开数据明确标注来源为「年报」,其数值与年报加总接近;而在年报与调查差异巨大的广东、浙江,两省公开的在职企业职工社保缴纳人数更接近调查数据的估算结果。论文因此提醒数据使用者:「如果数据来源为企业年报,会存在较大偏误。」同上
这一结果对本文的处理有三处直接后果,必须写清楚。
第一,本文第六章报告的 52.89% 零值占比,不能读作「52.89% 的制造业主体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 它读作「52.89% 的制造业主体在最近一次年报中公示的参保人数为零」。这两句话之间的差距,依据上述研究,可能相当大。
第二,本文的分档分布仍然有效,但含义需要调整。 参保人数大于 0 的读数仍然指向真实存在的用工——一家年报填写 200 人的企业,实际用工在 200 人左右或更多的概率很高,因为低报倾向使年报读数偏向下方。而参保人数为零的读数不提供方向性信息:它既可能对应真实未参保,也可能对应实际参保而未如实填报。
第三,本文第三章提出的「合计数比分布数更脆弱」,在这里需要再补一句:在存在系统性低报的字段上,合计数不仅脆弱,而且有方向。 依据上述研究,方向是偏低。
研究的样本边界必须一并说明:ESIEC 2023 为六省市(辽宁、河南、浙江、上海、甘肃、广东)107 个区县的随机抽样调查,匹配样本 2,687 家,且以私营企业为主。54% 与 64.2% 这两个比例反映的是该样本的情况,不能直接推广为全国制造业的普遍水平。本文引用这两个数字,是为了说明填报偏误的量级可能很大,而不是为了给出一个全国性的修正系数。
另一类已被记录的系统性风险
填报环节还存在另一种使读数失真的机制,且已有公开记录。
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互动问答中对市民的答复是:「经核实,企业年报社保信息由社保部门推送,无需企业填写。」提出该问题的企业反映:公司实际有 1 人参保,但年报预览页显示的「参保人数是 0,缴费金额也是 0」,且系统未提供填写入口,只能选择公示或不公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互动问答
同一部门在数日后对同类问题的答复口径一致:「企业年报社保信息从社保部门获取,无需企业填写。」该提问反映上一年度实际有员工缴纳社保,导出的年报却显示社保人数等信息全部为 0。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互动问答
这两条记录的价值在于,它们说明在至少部分地区,「参保人数」已不由企业自行填报,而由社保部门向年报系统推送。这一变化在方向上是提高数据质量的——由掌握缴费记录的部门提供数据,比企业自报更可靠。但它同时引入了一类新的失真来源:系统对接环节的问题会使读数与实际参保情况不符,而企业既看不到修正入口,也无从判断。
本文无法估计这类情形在全部主体中的占比。它被列出的意义是提示一个判断规则:当一家企业显示零参保、而其他证据显示其在正常生产时,不应首先假设企业隐瞒,而应考虑数据链路上是否存在问题。 深圳的两条记录证明这种可能性是真实存在的。
约百分之九的主体当年没有年报数据
年报制度本身也有覆盖面边界。
未按时年报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 2024 年 10 月,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为 1,138.8 万户。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布会 从年报率看,2022 年度全国企业年报率为 91.33%,且自 2014 年条例施行以来连续 6 年保持在 91% 以上。中国政府网
据此可以推算本文数据的一处结构性缺失:每年约有 8% 至 9% 的存量企业在该年度没有任何年报数据,其中包括社保参保人数。这些主体在本文的统计中表现为字段缺失(制造业口径下占 0.83%),而不是零。二者在本文的处理中是分开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样本的字段缺失率(0.83%)显著低于全国年报未报率(约 8.7%)。这一差异的可能原因是,本院企业库的收录过程本身对数据完整性有一定要求,未报送年报的主体在收录环节就被过滤了。这意味本文的分母已经是一个相对干净的子集,其零参保率的读数可能低于全部登记主体的实际情况。
外部研究对「全零」的处理方式
最后一条值得记录的旁证来自学术调查。北京大学企业创新创业调查在 2023 年的抽样中,把「样本历年年报所有填写内容均为 0」列为第一条剔除规则,该条规则占全部剔除样本的 68%。《经济管理学刊》2024 年第 3 卷第 2 期
这项研究处理的是「是否属于实际经营企业」的识别问题,其做法是:年报各栏全部为零的记录,被直接判定为极可能无实际经营,从样本中剔除。三分之二的剔除量由这一条规则产生,说明「全零年报」是一个规模可观、且在研究中已被普遍识别的类别。
本文没有采用这种剔除方式,原因是本文要描述的正是这一类主体的分布,而不是把它们排除后再做分析。但这一外部做法对本文第六章的判断提供了支持:把「年报全零」与「未实际经营」联系起来,不是本文的推断,而是研究实践中已经在使用的一条规则。
八、四个来源给出的四个数字
上一章说明企业年报中的参保人数存在系统性低报。既然如此,一个自然的问题是:真实情况是多少?
这个问题有官方的和学术的答案,但它们量的是不同的东西。把它们并排放在一起,比只给出其中一个更有说明力。
本文的口径:52.89%
本院企业库中 2,313,658 家制造业主体,在最近一次年报中公示参保人数为零的有 1,223,420 家,占 52.89%。这是主体口径——统计单位是一家企业,答案是「是/否为零」。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中小微企业「应参未参」缺口较大
2024 年 11 月 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原文写道:「执法检查发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基本能依法给职工参加各项保险,而中小微企业参保率还不够高,『应参未参『缺口较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同一份报告给出了另一个数字:「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调查,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的遵缴率(缴费人数占参保人员的比例)从 2011 年的 85.2% 下降到 2022 年的 80.8%。」报告对此的解释是「近年来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断保、欠费现象比较普遍」。同上
这次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值得记录,用于判断其结论的代表性:检查组由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任组长,2024 年 6 至 7 月分 3 个小组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 6 省(区、市),深入 16 个市州,实地检查 46 家企业、11 个农村社区,组织 13 场座谈会;另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 6 省(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本行政区域,并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作第三方评估。同上
中国社科院调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2.0%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于 2024 年实施《社会保险参保状况调查》,覆盖除港澳台外的 31 个省(市、自治区),基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区县人口结构,采用多层次、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目标人群为 20 至 60 周岁在城镇地区工作的就业人口,回收有效问卷 15,080 份。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
调查结果是:全体受访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为 92.0%,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0.1%;工伤保险参保率 45.7%,失业保险参保率 43.1%;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率 7.4%。全体受访者中有 8% 处于「应保未保」的断保状态。同上
同一份人大报告还提供了两个与成本有关的数字:「目前五项险种缴费额占职工工资的 35% 左右」;以及「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社平工资 60%)缴费的情况普遍存在。缴费基数不实既影响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也将拖低未来养老金水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四个数字不可相加或相减
四个数字放在一起是这样的:
| 来源 | 统计单位 | 口径 | 读数 |
|---|---|---|---|
| 本院企业库 | 制造业主体 | 年报公示参保人数是否为零 | 52.89% 为零 |
| 北大 ESIEC 匹配研究 | 企业(六省市,2,687 家匹配样本) | 调查实际有社保的企业中,年报填零的比例 | 54% |
|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 企业(定性,12 省区市) | 中小微企业参保履行情况 | 「应参未参」缺口较大 |
| 中国社科院调查 | 个人(31 省,15,080 份问卷) | 受访就业人员五险参保率 | 养老 92.0%、工伤 45.7%、失业 43.1% |
表为本院按各来源公开口径整理。
这四个数字不能互相验证,因为它们量的是不同的东西。本文的 52.89% 是主体口径——一家有一名参保员工的企业和一家有一千名参保员工的企业,在这一统计里同样是「非零」。社科院调查的参保率是个人口径——按人头计算,一家千人工厂对分子分母的贡献是那家一人企业的上千倍。北大研究的 54% 是同一批企业在两个渠道之间的比值,量的是填报偏误而不是参保水平。
三者之间唯一可以直接说的是量级关系。在主体口径下,约一半的制造业主体在年报上显示未参保;在个人口径下,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超过九成,而工伤、失业两项的覆盖率不足一半。 这两个读数并不矛盾:制造业的用工高度集中在少数主体(本文第十五章显示,7 个高门槛行业占 18.3% 的主体、44.1% 的用工),因此「多数主体未参保」与「多数个人有保险」可以同时成立。
这个结构对使用的含义是明确的。问「中国制造业有多少工厂没给员工缴社保」,答案取决于问的是企业数还是人数,而这两个答案可以相差极大。 前者约为一半,后者按社科院调查的工伤、失业口径约在一半到六成之间——两者接近,但原因完全不同:前者高是因为小微企业数量大,后者高是因为工伤与失业两险在个人层面的覆盖率本身就低。
本章列出这四个数字,是为了说明在使用任何一个参保相关数字之前,先确认它的统计单位是企业还是个人,而不是为了给出一个「正确答案」。这是这一类数据中最容易出错、也最容易造成严重误导的地方。
九、本院库与全国口径的对照
前两章讨论的是同一批数据的内部一致性。本章引入外部口径,回答一个前文一直搁置的问题:本院企业库的 5,150.6 万参保人,在全国制造业的盘子里占多大。
两个必须分开的官方口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年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5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 54,672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1,219 万人;其中参保职工 39,457 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 15,215 万人。同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24,918 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 30,507 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公报
这里有一处每年都会被误用的口径。「参保人数」是参保职工与参保离退休人员之和,不等于在职用工规模。 2025 年末,离退休人员 15,215 万人占参保人数的 27.8%;离退休人数与参保职工人数之比为 38.6%。也就是说,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直接读作「有多少在职职工在缴社保」,会一次性多算约三成八。
本文使用的「参保人数」来自企业年报中的「单位参保人数」,其官方口径明确不含离退休人数(见第七章)。因此本文的读数是在职口径,与公报里需要拆开看的「参保人数」不是同一个东西。
制造业的分母
制造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可以用的官方口径有两个。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2023 年末,2024 年 12 月 26 日发布)显示,制造业法人单位为 404.9 万个,制造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为 10,481.5 万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普查另有一组按第二产业口径表述的数字——制造业 404.8 万个、从业人员 10,481.4 万人,出自《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第二产业基本情况》,与门类口径仅相差 0.1 万个与 0.1 万人。两组均为公报原文,本文采用门类口径的一组。
另一个口径来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4 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 517,303 个,平均用工人数 7,690.1 万人。其中制造业部分,2023 年规模以上制造业平均用工人数为 6,945.53 万人。
这两个数之间的差额值得单独记录:规模以上制造业平均用工 6,945.53 万人,制造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0,481.5 万人,差额 3,535.97 万人,占后者的 33.7%。 这部分用工全部在规模以下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中,不属于规模以上统计的范围。任何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工人数」代表中国制造业用工的写法,都会遗漏超过三分之一。
两处对照
对照一:主体数量。
本院企业库收录制造业主体 2,313,658 家。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口径的制造业法人单位为 404.9 万个(2023 年末)。本库相当于后者的 57.1%。
这一比值需要两处说明。其一,本库的收录以工商登记的制造业主体为基础,普查的法人单位口径还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类型,两者并不完全重合。其二,本库的收录时点是 2026 年 10 月,普查的数据时点是 2023 年末,中间相隔两年多,期间既有新设也有注销。因此 57.1% 是一个量级参照,不是精确的覆盖率。
对照二:用工人数。
本院企业库制造业主体的参保人数合计为 51,506,296 人,即 5,150.6 万人。制造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为 10,481.5 万人。前者相当于后者的 49.1%。
这个比值同时包含两种差异,必须拆开看。
第一种差异是覆盖面:本库只收录了约 57.1% 的制造业法人主体,未收录部分的用工不在 5,150.6 万之中。
第二种差异是口径:参保人数与从业人员是两个不同的量。从业人员包括全部在岗人员,参保人数只包括被纳入社保登记的人员。二者之间的差距,来自劳务派遣与外包人员不进本单位名册、非全日制与超龄人员适用不同规则、以及一部分应为参保而未参保的用工。
把第一种差异按比例扣除,可以做一次粗略的折算:若本库收录的主体在规模结构上与全国一致,则这 2,313,658 家主体对应的从业人员约为 10,481.5 万 × 57.1% ≈ 5,985 万人。据此,本库主体的参保人数与其从业人数之比约为 86.1%。
这个 86.1% 是一个假设性推算,不是实测值。 它的成立依赖「本库收录的主体在规模结构上与全国一致」这一假设——而本文第三章已说明,本院企业库不是市场主体登记全库的镜像,其收录过程对新设主体、小微主体可能存在系统性遗漏;若如此,则本库主体的平均规模会高于全国平均,实际比值应当低于 86.1%。本文列出这一折算的目的,是说明 49.1% 这个比值的两个来源各自可能占多大,而不是给出一个可比数字。
本章的结论
三处对照合起来给出一个判断:本院企业库覆盖了中国制造业法人主体的一半以上,其分布特征具备代表性;但其绝对值不能直接当作全国总量使用。
具体而言:
- 用本库的分布(各分档的比例、各行业的相对关系、各省的排序、队列之间的差异)作分析,是可行的,本文全文的结论都建立在这一层次上。
- 用本库的绝对值(231 万家、5,150.6 万人)去推算全国总量,不可行。它至少需要两处修正:一处是按覆盖率外推,另一处是把参保人数换算为从业人员。
- 本文给出的所有比例,在引用时应当保留「本院企业库制造业口径」这一限定语。
这一章也回答了一个读者可能提出的疑问:为什么本文反复强调口径,却迟迟不给一个全国总量。原因在于在覆盖率未知的情况下,两个数字相除得到的比例没有解释力,而不在于数据不足——而覆盖率恰恰是这篇报告无法从自有数据中得出的。本章用年鉴与普查的数给出了一个量级上的参照,这个参照的作用是让人知道本库的读数处在哪个层级,而不是把它当作一个可用的换算系数。
十、5,896 家千人以上的工厂
参保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制造业主体共 5,896 家。这个数字本身很小,占全部主体的 0.255%,但它们合计参保 1,732.75 万人,占制造业总参保人数的 33.6%。理解中国制造业的组织结构,这一组主体是无法绕过的。
它们在地理上高度集中。按省份统计,广东省 1,150 家、江苏省 790 家、浙江省 481 家、山东省 464 家,四省合计 2,885 家,占全国的 48.9%。这四省同时也是制造业主体总数最多的四个省份中的全部——广东省 438,592 家、浙江省 368,769 家、江苏省 273,689 家、山东省 202,862 家。但主体数与千人以上工厂数之间的比例并不一致:广东省每 381 家制造主体中有一家千人以上工厂,浙江省为每 767 家一家,江苏省为每 346 家一家,山东省为每 437 家一家。浙江省的主体数量排全国第二,千人以上工厂的数量却排在广东、江苏之后。
在行业的横向比较上,更有说明力的是千人以上工厂在本行业主体中的占比,可以称为该行业的「大厂密度」。
| 行业大类 | 主体数 | 1,000 人以上 | 大厂密度 |
|---|---|---|---|
| 烟草制品业 | 436 | 60 | 13.76% |
| 医药制造业 | 15,418 | 252 | 1.634%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5,190 | 240 | 1.580% |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18,505 | 251 | 1.356%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94,954 | 1,153 | 1.214% |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8,760 | 208 | 1.109% |
| 汽车制造业 | 61,355 | 598 | 0.975% |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16,435 | 152 | 0.925%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6,573 | 53 | 0.806%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71,015 | 423 | 0.596%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12,150 | 566 | 0.505%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36,718 | 218 | 0.159%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98,918 | 228 | 0.115% |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84,935 | 93 | 0.109% |
| 家具制造业 | 88,159 | 64 | 0.073%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88,318 | 136 | 0.072% |
| 金属制品业 | 229,611 | 146 | 0.064%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27,234 | 10 | 0.037%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96,048 | 12 | 0.013% |
表为本院企业库按行业大类交叉统计,密度为「1,000 人以上主体数 ÷ 该行业主体数」。
排在最前的行业有一个共同的解释:准入与资本门槛。烟草制品业的 436 家主体中 60 家在 1,000 人以上,密度 13.76%,这个数字反映的是烟草制造的行政准入制度,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医药制造业 15,418 家中 252 家千人以上,密度 1.63%,与药品生产的许可、GMP 认证、洁净车间投入直接相关。黑色金属冶炼与有色金属冶炼的密度分别为 1.58% 与 1.11%,对应的是高炉、电解槽这类无法小规模运行的设备。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 1.36%,对应的是总装环节的固定成本。
排在最后的行业也有共同解释:工序可分、设备可小。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的密度为 0.013%,金属制品业为 0.064%,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为 0.037%。这些行业的共同点是,一道工序可以对应一台设备、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小组,生产规模可以在很宽的区间内伸缩,因此产业组织形态天然是分散的。
一个反直觉的结果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它的主体数达 94,954 家,千人以上工厂 1,153 家,两项都在前列,密度 1.21%。电子制造既有千人以上的整机与模组厂,也有大量十几人的配套小厂,两头都重。它的参保人数合计 7,379,001 人,是 31 个大类中最高的,比第二名汽车制造业的 4,405,413 人高出 67.5%。
十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与参保人数的三角
三个字段并排放在一起,能看出一些单独看时不明显的东西。
| 注册资本 | 主体数 | 参保为 0 | 零参保率 | 实缴为 0 | 实缴等于注册资本 | 参保合计 |
|---|---|---|---|---|---|---|
| 100 万元以下 | 1,143,152 | 830,726 | 72.7% | 836,122 | — | 4,014,170 |
| 100—500 万元 | 536,158 | 224,475 | 41.9% | 164,589 | — | 4,949,422 |
| 500—1,000 万元 | 217,729 | 75,601 | 34.7% | 42,160 | — | 3,973,391 |
| 1,000—5,000 万元 | 314,010 | 78,759 | 25.1% | 37,392 | — | 12,475,581 |
| 5,000 万—1 亿元 | 59,291 | 9,990 | 16.8% | 4,100 | — | 6,081,133 |
| 1 亿元以上 | 43,318 | 3,869 | 8.9% | 1,073 | — | 20,012,599 |
| 合计 | 2,313,658 | 1,223,420 | 52.9% | 1,085,436 | 1,221,503 | 51,506,296 |
表为本院企业库制造业口径交叉统计。「实缴等于注册资本」一列因交叉表结构未按档拆分,合计为全部制造业主体中的 1,221,503 家,占 52.80%。
先看一组整体数字。全部制造业主体中,实缴资本为零的有 1,085,436 家,占 46.91%;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完全相等的有 1,221,503 家,占 52.80%;注册资本本身为零的有 339,670 家,占 14.68%。
「实缴等于注册资本」占到 52.80%,这个比例高得需要解释。一种可能是大量小微主体在设立时一次性缴足,或在认缴制下按章程约定的期限缴足后不再变动,因此两个数长期相等。另一种可能是部分主体的实缴资本并未单独公示,在数据上被填成了与注册资本相同的值。本文无法在个体层面区分这两种情形,因此在引用这一数字时只把它作为数据特征的描述,不作为「股东已实际出资」的证据。
三列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极端看。
第一个极端是「钱多、人少」。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 43,318 家主体中,仍有 3,869 家参保人数为零,1,073 家实缴资本为零。这一档的零参保率是 8.9%,是全部档位中最低的,但 8.9% 对应的绝对数是 3,869 家——近四千家注册资本过亿的主体,在最近一次年报中没有公示任何参保人员。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控股平台、投资主体、项目公司,本身不组织生产;也有一部分是尚未投产的新建项目。无论属于哪一类,它们都不能被当作「工厂」计入产能。
第二个极端是「人不少、钱不多」。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下的 1,143,152 家主体中,参保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有相当数量,在 1,000 人以上的有 394 家。一个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下、参保人数上千的主体,通常对应的是历史上的集体企业改制、股东结构简单但设备与人员完整的加工厂,或者是以极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实际由集团提供厂房与设备的生产单位。这类主体在产业带中真实存在,且往往是最优质的供应商候选之一——它们有产能、有工人,但公开信息的「第一印象」很差。
参保人数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在合计层面呈现出与主体数量层面相反的结论。按主体数看,100 万元以下档占 49.42%,接近一半;按参保人数看,这一档只贡献 4,014,170 人,占 7.79%。而 1 亿元以上的 43,318 家主体(占 1.87%)贡献 20,012,599 人,占 38.85%。用主体数量描述中国制造业,和用用工人数描述中国制造业,会得到两个不同的中国。
十二、分布的长尾与平均数的失效
制造业主体的参保人数合计为 51,506,296 人,除以有效分母 2,313,658 家,算术平均为 22.26 人。这个数字几乎没有任何解释力。
原因是分布的形状。参保人数的中位数是 0,第 75 百分位是 7 人,第 90 百分位是 29 人。算术平均值 22.26 人落在第 75 百分位与第 90 百分位之间,也就是说,平均值比至少四分之三的制造业主体都大。这不是一个可以代表「典型工厂」的数字。
长尾的厚度可以从几个分位数看出来:第 99 百分位是 334 人,第 99.9 百分位是 2,005 人,第 99.99 百分位是 9,322 人。从第 99 百分位到第 99.99 百分位,主体比例相差 100 倍,参保人数相差 27.9 倍。分布的右尾很长,且没有收敛的迹象。
对使用者的直接含义有三条。
第一,不要用平均参保人数估算单个工厂的规模。一家随机抽取的制造业主体,最可能的人数是零或个位数,而平均数会给出 22 人这个偏高的印象。
第二,不要用平均参保人数乘以主体数推算区域用工总量。本院企业库中广东省制造业主体 438,592 家、参保合计 10,882,275 人,平均 24.81 人;西藏自治区 3,062 家、参保合计 15,363 人,平均 5.02 人。两地的平均值相差近五倍,而这个差别既来自工厂规模的差异,也来自两地主体结构中「零参保与小微主体」占比的差异——西藏的零参保率为 87.7%,广东为 42.2%。平均值把两个因素混在了一起,无法拆分。
第三,比较不同区域或不同行业时,应当比较分布,而不是比较平均值。同样规模的分布,平均值可能相同,但一家是「多数中小厂 + 少数大厂」,另一家是「个别超大厂 + 大量空壳」,对采购和招商的意义完全不同。本文后续章节全部采用分档分布与分位数比较的方式,不使用平均值作为主指标。
第三编 空间与行业
十三、广东、浙江、江苏:三根柱子
制造业主体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是广东、浙江、江苏,分别为 438,592 家、368,769 家、273,689 家,合计 1,081,050 家,占全国制造业主体的 46.72%。三省合计参保 23,995,926 人,占 51,506,296 人的 46.59%。数量份额与用工份额几乎相等。
三个省内部的差别比它们的合计数字更有意思。
| 省 | 主体数 | 参保合计 | 平均参保 | 零参保率 | 中位数 | 第 90 百分位 | 1,000 人以上 |
|---|---|---|---|---|---|---|---|
| 广东省 | 438,592 | 10,882,275 | 24.81 | 42.2% | 2 | 33 | 1,150 |
| 江苏省 | 273,689 | 7,226,802 | 26.40 | 40.2% | 2 | 40 | 790 |
| 浙江省 | 368,769 | 5,886,849 | 15.96 | 45.6% | 1 | 26 | 481 |
表为本院企业库制造业口径分省统计。「平均参保」一列为合计除以主体数,仅用于本表内部的相对比较,不用于推算区域用工总量,理由见第十二章。
浙江省的主体数比江苏省多 34.7%,参保人数却比江苏省少 18.5%。平均参保人数 15.96 人对 26.40 人,相差 65%。第 90 百分位 26 人对 40 人,1,000 人以上工厂 481 家对 790 家。这三个指标指向同一个方向:浙江省的制造业主体结构比江苏省更偏向小型。
广东省则在两个方向上都占先。它的主体数比浙江省多 18.9%,参保人数比浙江省多 84.9%,平均参保 24.81 人处于江苏与浙江之间,而 1,000 人以上工厂 1,150 家,接近江苏与浙江两家之和(1,271 家)。
这三个数字的组合与三个省制造业的组织形态是相符的。浙江省的产业组织以「块状经济」著称,一个镇集中做一类产品,镇内企业数量多、单厂规模小、专业化分工细。这种结构在数据上的表现就是主体数多、单个主体的参保人数低、千人以上工厂少。江苏省的产业组织中,外资与大型民营企业的比重更高,单个主体的规模更大。广东省两类都有——珠三角既有数以万计的中小配套厂,也有规模很大的整机与代工企业。
零参保率的排序是江苏 40.2%、广东 42.2%、浙江 45.6%,与平均参保人数的排序不完全对应。江苏省同时具有最低的零参保率与最高的平均参保人数,说明它的主体结构在「小微主体的比例」这一维度上也更低。浙江省则两个指标都偏向小型。
需要提示的是,本节所有比较都在同一制度环境之外。三个省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并不相同。2025 年度,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及省直 5,510 元、其他地区 4,775 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而两省的具体标准需检索各自人社部门公告。缴费基数的差异会影响企业的社保成本,但不影响参保人数这一字段本身——参保人数记录的是人数,不是金额。本文的分省比较使用人数口径,因此不受基数差异影响。
十四、上海的 20.8% 与西藏的 87.7%
分省的零参保率从 20.8% 到 87.7%,相差 4.2 倍。这个区间比平均参保人数的区间更能说明问题,因为它不受单个超大主体的影响。
零参保率最低的五个省级单位是:上海市 20.8%、江苏省 40.2%、广东省 42.2%、北京市 42.6%、浙江省 45.6%(福建省 45.7% 紧随其后)。最高的五个是:西藏自治区 87.7%、贵州省 79.8%、黑龙江省 74.4%、河北省 74.2%、吉林省 73.5%(河南省 73.4% 紧随其后)。
上海市的读数需要单独解释。它的制造业主体只有 27,819 家,是广东省的 6.3%,但零参保率只有广东的一半。中位数参保人数为 6 人,第 90 百分位为 84 人,两个数字都远高于全国水平(全国中位数 0 人、第 90 百分位 29 人)。这组读数对应的结构是:上海的土地与人工成本把小微加工点排除在外,留下的制造主体以规模以上企业、外资企业、总部型主体的生产基地为主。它的制造业主体数量少,但每一个更可能是真正组织生产的企业。
北京市的数据走向了同一个方向的极端。制造业主体只有 5,494 家,是全部省级单位中最少的之一,但其第 90 百分位参保人数为 143 人,平均参保 93.82 人,两项都是全国最高。西藏自治区的对照最为鲜明:主体 3,062 家,第 90 百分位参保人数仅 2 人,平均参保 5.02 人,零参保率 87.7%。也就是说,西藏九成的制造业主体在最近一次年报中未公示任何参保人员,且即便公示了,人数也极少。
河北省提供了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形态。它的制造业主体有 197,039 家,排全国第五,但零参保率 74.2%,排全国第四高,第 90 百分位参保人数仅 10 人。主体数量大、单厂规模小、参保率低三项同时出现。京津冀范围内,北京与河北在这三个指标上几乎完全相反:北京 5,494 家主体、零参保 42.6%、第 90 百分位 143 人;河北 197,039 家主体、零参保 74.2%、第 90 百分位 10 人。两者在空间上相邻,在产业结构上处于两个不同的层级。
对这组差异的解释需要谨慎。零参保率的高低同时受到三种因素的影响:区域内小微与未实际经营主体的比例、区域内的用工形态(派遣与外包的使用程度)、以及年报填报环节的差异。本文的数据无法在省级层面拆分这三者。一个稳妥的读法是:零参保率的省际差异确实存在且幅度很大,但它衡量的是主体结构,不是某个省的社保合规水平。
从使用的角度,这组差异给出了一个具体的规则:跨省比较企业时,不能直接比较参保人数的绝对值,甚至不能直接比较「是否零参保」。同样一家 20 人的工厂,在浙江省是一个偏小的主体,在西藏自治区则已经属于较大的一类。比较应当在省内、行业内进行。
| 省级单位 | 主体数 | 零参保率 | 中位数 | 第 90 百分位 | 1,000 人以上 |
|---|---|---|---|---|---|
| 上海市 | 27,819 | 20.8% | 6 | 84 | 136 |
| 江苏省 | 273,689 | 40.2% | 2 | 40 | 790 |
| 广东省 | 438,592 | 42.2% | 2 | 33 | 1,150 |
| 北京市 | 5,494 | 42.6% | 3 | 143 | 78 |
| 浙江省 | 368,769 | 45.6% | 1 | 26 | 481 |
| 福建省 | 79,329 | 45.7% | 1 | 35 | 252 |
| 天津市 | 23,856 | 50.0% | 1 | 43 | 80 |
| 辽宁省 | 57,525 | 56.4% | 0 | 29 | 154 |
| 湖北省 | 42,527 | 58.3% | 0 | 46 | 210 |
| 四川省 | 67,349 | 59.9% | 0 | 39 | 204 |
| 安徽省 | 80,031 | 61.6% | 0 | 32 | 218 |
| 山东省 | 202,862 | 62.0% | 0 | 23 | 464 |
| 江西省 | 48,472 | 65.7% | 0 | 31 | 135 |
| 河南省 | 100,649 | 73.4% | 0 | 14 | 203 |
| 吉林省 | 20,814 | 73.5% | 0 | 19 | 54 |
| 河北省 | 197,039 | 74.2% | 0 | 10 | 213 |
| 黑龙江省 | 22,841 | 74.4% | 0 | 13 | 61 |
| 贵州省 | 26,331 | 79.8% | 0 | 10 | 57 |
| 西藏自治区 | 3,062 | 87.7% | 0 | 2 | 1 |
表为节选,按零参保率升序排列。全部省级单位的数据见本院企业库检索结果。
十五、31 个制造业大类的用工结构
把制造业分成 31 个大类,每一类的用工结构差异很大。下表按主体数降序排列,同时给出零参保率、参保人数合计与分位数。
| 行业大类 | 主体数 | 零参保率 | 参保合计 | 中位数 | 第 90 百分位 |
|---|---|---|---|---|---|
| 金属制品业 | 229,611 | 56.7% | 2,438,849 | 0 | 19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98,918 | 47.0% | 3,103,621 | 1 | 28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88,318 | 63.1% | 2,168,087 | 0 | 20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57,660 | 52.6% | 2,073,237 | 0 | 20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36,718 | 42.3% | 2,932,628 | 2 | 38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12,150 | 33.4% | 4,400,586 | 3 | 56 |
| 纺织业 | 108,008 | 56.0% | 1,582,501 | 0 | 22 |
| 其他制造业 | 107,152 | 62.9% | 971,980 | 0 | 16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96,048 | 82.5% | 284,302 | 0 | 4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94,954 | 28.2% | 7,379,001 | 6 | 112 |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91,904 | 62.8% | 1,056,359 | 0 | 17 |
| 家具制造业 | 88,159 | 68.5% | 761,373 | 0 | 11 |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84,935 | 70.6% | 1,099,495 | 0 | 19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71,015 | 34.8% | 3,323,612 | 4 | 86 |
| 食品制造业 | 66,202 | 61.6% | 1,256,587 | 0 | 28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61,721 | 56.4% | 846,290 | 0 | 20 |
| 汽车制造业 | 61,355 | 34.9% | 4,405,413 | 5 | 121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60,862 | 51.3% | 798,934 | 0 | 19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56,870 | 60.6% | 817,881 | 0 | 17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47,133 | 35.4% | 723,212 | 3 | 29 |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41,741 | 75.8% | 740,691 | 0 | 12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27,234 | 77.4% | 148,874 | 0 | 7 |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22,405 | 29.1% | 792,324 | 5 | 64 |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8,760 | 41.0% | 1,218,115 | 3 | 90 |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18,505 | 44.3% | 1,649,658 | 2 | 76 |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16,435 | 51.9% | 699,363 | 0 | 20 |
| 医药制造业 | 15,418 | 22.4% | 1,692,766 | 19 | 237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5,190 | 54.6% | 1,236,635 | 0 | 45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11,268 | 63.5% | 399,434 | 0 | 20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6,573 | 46.9% | 288,791 | 1 | 60 |
| 烟草制品业 | 436 | 28.2% | 215,697 | 105 | 1,223 |
表为本院企业库制造业口径按行业大类统计。
零参保率的两端是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的 82.5% 与医药制造业的 22.4%,相差 3.7 倍。中位数的两端是木材加工等若干行业的 0 人与烟草制品业的 105 人。
把这些指标放在一起看,31 个大类可以大致分成三组。
第一组:中位数为 0、零参保率高于 55% 的行业。 包括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家具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这一组共 14 个大类,合计主体 1,259,171 家,占制造业主体总数的 54.4%,合计参保 14,572,703 人,占 28.3%。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工序可以拆分到很小的单元,一件产品可以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完成,因此主体的规模分布极度分散。
其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的第 90 百分位仅 4 人,是 31 个大类中最低的。也就是说,这一行业的 96,048 家主体里,九成的参保人数在 4 人以下。
第二组:零参保率在 33% 至 55% 之间、中位数 0 至 3 人的行业。 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这一组以流程型与装备型制造为主,主体规模呈现明显的双峰——既有几十人的中小厂,也有上千人的大型厂。
第三组:零参保率低于 36%、中位数 3 人以上的行业。 包括医药制造业(22.4%、中位数 19 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8.2%、中位数 6 人)、仪器仪表制造业(29.1%、中位数 5 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3.4%、中位数 3 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4.8%、中位数 4 人)、汽车制造业(34.9%、中位数 5 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5.4%、中位数 3 人)。这一组共 7 个大类,合计主体 424,430 家,占制造业主体的 18.3%,但合计参保 22,716,914 人,占制造业总参保人数的 44.1%。
这七类行业在数据上呈现出同一个特征:门槛越高,主体越少,单个主体的用工越多,零参保率越低。门槛的来源各不相同——医药是许可与 GMP,电子是设备与洁净车间,汽车是主机厂的供应商认证,化学原料是安全环保审批,仪器仪表与电气机械是技术积累。但它们都产生同一个结果:把「一台设备一个人的加工点」排除在外。
第三组占主体 18.3% 而占用工 44.1%,这个反差是本文全篇最重要的结构事实之一。中国制造业的用工高度集中在少数几个高门槛行业里,而这些行业的主体数量并不多。
十六、外贸工厂的 15.9% 与 70%
本节的数据来自库内的外贸标记字段,该字段标识主体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相关记录。
| 类别 | 主体数 | 占比 | 参保 > 0 | 零参保率 | 中位数 | 第 90 百分位 | 参保合计 | 占参保总数 |
|---|---|---|---|---|---|---|---|---|
| 外贸 | 366,768 | 15.86% | 309,672 | 15.6% | 17 | 180.74 | 36,035,445 | 69.96% |
| 非外贸 | 1,946,890 | 84.14% | 761,395 | 60.9% | 0 | 13.87 | 15,470,851 | 30.04% |
表为本院企业库制造业口径按外贸标记统计。
这一组对照的幅度超过了本文其他任何一组。外贸主体占制造业主体的 15.86%,却占制造业参保总人数的 69.96%。零参保率 15.6% 对 60.9%,相差 3.9 倍。中位数 17 人对 0 人。第 90 百分位 180.74 人对 13.87 人,相差 13 倍。
对这组差距的解释有三层,它们在数据上无法完全分离,但每一层都有独立的依据。
第一层是规模选择。能够承接出口订单的工厂,通常已经越过了某一规模门槛。海外买家在建立供应关系前一般会进行工厂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社会责任与用工合规。一家只有三五个人的加工点,很难通过这类审核,也很难承担出口所需的报关、结汇、认证成本。因此,「外贸」这个标记本身就是一个筛选结果,它在标记贸易能力的同时,也标记了规模。
第二层是合规联动。出口订单的验厂环节,尤其是面向欧美客户的订单,普遍包含对社保缴纳情况的检查。这不是中国法律的要求,而是买方的供应链合规要求。因此外贸工厂的社保参保履行程度高于内销工厂,有独立的商业动因。这一点在数据上表现为:外贸主体的零参保率比非外贸主体低了近四分之三。
第三层是统计口径。出口相关的经营记录本身需要以规范的市场主体身份办理,这会筛掉一部分以个人或非正规形式经营的生产单位。这一层的影响难以量化,但在方向上与第一层相同。
从使用的角度,外贸标记是本库中区分度最高的字段。它在 84.14% 的主体上给出「非外贸」的标记,只保留 15.86% 作为外贸主体;而这 15.86% 覆盖了近七成的制造业用工。对于需要在短时间内把候选供应商从百万量级缩小到万量级的场景,这个字段的筛选效力高于注册资本、高于实缴资本、也高于任何单一的行业分类。
需要提示的是,外贸标记不区分出口比重。一家 95% 产品内销、仅有少量出口记录的工厂,与一家 95% 产品出口的工厂,在这一个字段上是相同的。若要进一步区分,需要结合海关信用等级、出口国别等其他信息,这些不在本文的数据范围内。
十七、县域:两种集群的对照
制造业的实际集聚单位通常是县和区,而不是省。本院企业库中 98.4% 的制造业主体带有区县字段,按区县统计可以还原出产业集群的实际形状。
| 区县 | 主体数 | 零参保率 | 参保合计 | 1,000 人以上 |
|---|---|---|---|---|
| 东莞市 | 89,229 | 37.6% | 2,594,630 | 257 |
| 中山市 | 38,282 | 34.0% | 775,407 | 81 |
| 南海区(佛山) | 29,769 | 37.0% | 406,057 | 22 |
| 顺德区(佛山) | 23,523 | 30.9% | 588,945 | 53 |
| 宝安区(深圳) | 20,160 | 34.9% | 694,512 | 77 |
| 慈溪市(宁波) | 19,403 | 64.9% | 251,338 | 32 |
| 武进区(常州) | 16,944 | 38.9% | 295,376 | 38 |
| 霸州市(廊坊) | 16,129 | 88.4% | 27,131 | 0 |
| 余姚市(宁波) | 13,478 | 64.5% | 170,510 | 15 |
| 吴江区(苏州) | 13,249 | 48.8% | 304,682 | 29 |
| 龙岗区(深圳) | 12,524 | 38.7% | 418,259 | 37 |
| 潮安区(潮州) | 12,378 | 66.4% | 51,761 | 2 |
| 江阴市(无锡) | 12,376 | 33.7% | 283,872 | 23 |
| 昆山市(苏州) | 12,281 | 23.5% | 604,106 | 81 |
| 永康市(金华) | 11,537 | 61.0% | 88,888 | 10 |
| 诸暨市(绍兴) | 11,490 | 61.5% | 82,177 | 7 |
| 温岭市(台州) | 11,442 | 41.9% | 127,878 | 11 |
| 海宁市(嘉兴) | 10,493 | 48.2% | 139,675 | 6 |
| 晋江市(泉州) | 10,256 | 51.8% | 150,880 | 20 |
| 瑞安市(温州) | 9,928 | 40.3% | 134,317 | 5 |
| 玉环市(台州) | 9,659 | 44.4% | 118,210 | 4 |
表为本院企业库制造业口径按区县统计,取主体数前 21 位。
这张表里有两组对比值得单独看。
第一组是昆山市与霸州市。昆山市制造业主体 12,281 家,零参保率 23.5%,参保合计 604,106 人,1,000 人以上工厂 81 家。霸州市制造业主体 16,129 家,比昆山多 31%,但零参保率 88.4%,参保合计 27,131 人,仅为昆山的 4.5%,1,000 人以上工厂为零。
主体更多而用工更少,这两个县域代表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产业组织形态。昆山市的制造业以外向型电子与精密制造为主,主体数量相对少、单个主体规模大、用工合规程度高——12,281 家主体贡献了 60.4 万参保人,平均每家 49.2 人。霸州市的制造业以金属压延与金属家具为主,主体数量多、单个主体规模极小、参保比例低——16,129 家主体合计仅 2.7 万参保人,平均每家 1.68 人,且没有一家千人以上工厂。
第二组是慈溪市、余姚市与顺德区、南海区。同为家电与五金产业集聚地,慈溪市 19,403 家主体、零参保率 64.9%、平均参保 12.95 人;余姚市 13,478 家、64.5%、平均 12.65 人;而顺德区 23,523 家、零参保率 30.9%、平均参保 25.04 人,南海区 29,769 家、37.0%、平均 13.64 人。
浙江省的这两个县级市的零参保率明显高于广东省佛山市的两个区。这一差异与第十三章的省级对比方向一致(浙江 45.6% 对广东 42.2%),但在县域层面的幅度更大。可能的解释是产业组织形态:慈溪、余姚的家电配套以大量家庭作坊式的零部件加工点为底层,整机厂向它们采购;顺德、南海的家电产业则更多以整机厂与规上配套厂为主体。这一解释与本文数据一致,但本文没有企业间的交易数据,无法进一步验证,因此只能作为待检验的判断列出。
从使用的角度,县域层面的差异比省级更有操作价值。采购方在寻找特定品类的供应商时,通常已经知道该品类集中在哪几个县;此时需要判断的是这个县内部的结构。同样是「家电产业集聚区」,在慈溪筛选供应商和在顺德筛选供应商,遇到的候选池结构不同:慈溪的候选池更大、包含更多微型加工点,需要更多的现场核实工作;顺德的候选池更小、单厂规模更大,但可选择的数量也相应更少。
本章的数据也提示了县域招商与产业研究中的一个常见错误:用主体数量代表产业规模。按主体数排序,霸州市排在全国第八位,高于昆山市;按参保人数排序,霸州市的规模不足昆山市的二十分之一。两个指标指向的「产业规模」相差二十倍,而它们来自同一批数据。
第四编 制度与合规
十八、1999:民营工厂进入缴费单位
中国制造业主体的社保义务,最早的系统性依据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 1 月 22 日以国务院令第 259 号发布(现行文本根据 2019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上 这一句把「城镇私营企业」明确列入范围。就制造业而言,这意味着从 1999 年起,民营制造工厂已经在法定缴费单位的范围内,其后的变化不是「从无到有」,而是征管能力的逐步提升。
同一条例的第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表述与养老保险一致。第四条确立强制缴费义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同上
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上 这两条把工商登记与社保登记在流程上联结起来,也是今天企业库中「参保人数」这一字段能够与工商登记主体一一对应的制度起点。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覆盖的险种范围。该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同上 也就是说,1999 年的条例本身只覆盖三个险种。工伤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由第二十九条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同上 「五险」作为一个整体被写入法律,要等到 2010 年的《社会保险法》。
欠缴的后果在这一版条例中已有规定。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 的滞纳金。」同上 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社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未申报应缴数额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同上
这一版的罚则有两个特征:处罚对象指向个人,金额区间不随欠缴规模变化。一家欠缴数千万元社保费的企业,与一家欠缴数万元的企业,在这一条下面临的个人罚款区间相同。这一结构在 2011 年之后发生了变化。
十九、2011: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登记义务与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2011 年 7 月 1 日施行,现行文本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的修正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第二条把五个险种一次性写入:「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第四条确定了普遍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上 与 1999 年条例相比,这里没有行业列举,也没有留给省级政府决定适用与否的空间。
对本文的数据而言,最重要的两条是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同上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同上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是理解本文数据的钥匙。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与公民身份号码一致,意味着每一个参保人都对应一个唯一的、不可重复的标识,用人单位为多少人办理了参保登记,在系统中就是一个可核对的人数。这个数字随后进入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本文所使用的「参保人数」字段,其可信度最终来自这一条。
罚则方面,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上
与 1999 年条例相比,这里有两处实质变化。第一,处罚对象从个人扩展到单位,且罚款额与应缴或欠缴数额挂钩,不再是一个固定的区间。第二,滞纳金标准由「按日 2‰」改为「按日万分之五」。2‰ 等于万分之二十,万分之五等于 0.5‰,后者的标准是前者的四分之一。两个比例在计算欠缴成本时不可混用;2011 年 7 月 1 日之后应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为准。
第九十五条另有一条针对本文数据来源群体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上 制造业是这一条覆盖的主要领域之一。在 2011 年之前,各地对农民工参保的处理存在差异;这一条之后,参保义务不再因户籍而不同。此后制造业主体的参保人数,在理论上应当覆盖其全部职工,不分工种与户籍。
从制度到数据之间仍有距离。法律规定了义务,数据记录的是履行结果。本文第三章已经说明,制造业主体的零参保率为 53.3%,这个数字与法律条文的强制性之间存在的落差,来源不在法律,而在记录、执行与企业实际状态的差异。第六章列出的三种零参保情形,是这一落差在数据上的具体形态。
二十、2019:降费与征收体制的两步走
2019 年的社保政策由两个方向相反的动作组成:一边降低费率,一边改变征收主体。两个动作放在同一份文件里,互为条件。
文件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 日成文、4 月 4 日发布,文号国办发〔2019〕13 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降费方面,第一条规定:「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 16% 的,可降至 16%;目前低于 16% 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同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随后的政策吹风会上说明,降费前多数省份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20% 或 19%,广东、浙江两省为 14%;三险合计,2019 年全年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3,000 多亿元。《社保降费将为企业减负三千多亿元》
缴费基数方面,第三条改变了基数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这一处改动对本文的数据有间接影响。基数口径从只考虑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改为将私营单位一并加权,其结果是加权后的平均工资低于原口径,基数下限随之下调。缴纳金额下降,但参保人数这一字段不受影响——它记录的是人数,不是金额。
征收体制方面,第六条的表述是这次调整的核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上
这一条需要放在前一年的背景里读。2018 年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该方案未全文公开,其内容目前只能依据税务系统与权威媒体的报道转述,本文在使用时标注其来源为报道而非文件原文。这一安排在当时引发了关于「历史欠费是否会被集中清缴」的广泛讨论,随后在 2019 年的综合方案中被调整为分省推进。
实际的落地时间比原计划晚。国家税务总局在 2021 年 1 月 20 日的发布会上说明:「自 2020 年 11 月份起,社保费已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并披露 2020 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社保费收入 3.8 万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会
从制度到数据,这次调整带来的变化是征收能力。社保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而费款的申报与征收转入税务系统后,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个税数据与社保缴费基数之间具备了交叉比对的条件。这一变化不改变参保人数的定义,但会改变企业少报人数的难度。
省际基数差异
降费政策在执行中保留了省际差异。基数上下限以各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准核定,下限为该平均工资的 60%。
2025 年度,上海市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 7,460 元、上限 37,302 元,其 2024 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12,434 元/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下限 7,162 元、上限 35,811 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分两档执行,广州市及省直下限 5,510 元、其他地区下限 4,775 元,上限 27,549 元,养老金计发基数 9,493 元/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最低档计算,同一名按基数下限缴费的职工,在上海对应的月缴费基数比广东其他地区高 56.2%。一家在两个地区各有一个同等规模工厂的企业,其社保成本并不相同。这一差异说明,零参保率的省际差别不能直接读作合规水平差异:若成本是主导因素,基数下限最高的上海本应零参保率最高,而上海的实际读数恰是全国最低。地区之间的差别更多来自主体结构,成本只是其中一个方向并不明确的变量。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未能取得浙江省 2025 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公告原文,故不列出该省数值。
二十一、2025:约定不缴社保无效
2025 年,社保议题上最重要的一项变化来自司法系统,而不是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42 次会议通过,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布,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文号法释〔2025〕12 号,全文共二十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是其中与制造业用工关系最直接的一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上
这两款合起来,改变了制造业中一类常见安排的后果。此前在部分工厂中存在的做法是:企业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将本应缴纳的费用以现金补贴形式直接发放给员工。在第十九条施行之后,这种约定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员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企业补缴社保后,可以要求员工返还此前已领取的补偿现金。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施行与衔接:「本解释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同上
本文数据尚不能反映这一变化
这一条需要写清楚,否则会产生误读。
本文使用的参保人数来自企业年度报告,而企业年报公示的是上一经营年度的信息。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基准时点为 2023 年,2024 年度年报的报送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也就是说,库内主体当前的参保人数,绝大多数反映的是 2024 年度及之前的状况,而第十九条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的所有数据都在这一条施行之前,因此本文不包含、也不能用于评估该条施行后的效果。
这一点对读法的提示是:本文给出的 53.3% 零参保率,是 2025 年 9 月之前的存量状态。若要观察该条施行后的变化,需要等到 2025 年度年报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报送完成,并在数据更新后才能进行。届时可以比较的两个指标是:制造业主体的零参保率是否下降,以及 1 至 9 人这一档的主体数量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原来的做法(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被大量纠正,最先受到影响的是那些原本不办理社保登记的小微主体。
第五编 使用与边界
二十二、三层筛子
前十八章建立的分布,可以归结为一个可操作的问题:给定一个具体的采购需求,如何用有限的核实成本,从 231 万家制造主体中找出值得实地走访的那几十家。
本章给出的方法由三层筛选构成。三层之间的顺序不能颠倒,因为每一层的成本不同——前两层在数据上完成,成本接近于零;第三层需要人工核实,成本高昂。
第一层:经营状态与外贸标记
起点是全部制造业主体 2,313,658 家。加「存续」状态条件后为 2,048,859 家,留存 88.6%。这一层过滤掉的主要是已注销、吊销、停业的主体,它们仍保留在企业登记数据库中,但已不具备供货能力。
再加「外贸」标记后为 364,247 家,留存 17.8%。
这一层是全流程中筛选效力最高的一步。它把候选池从 205 万家压缩到 36 万家,压缩比接近 5.6 比 1,而保留下来的是一个用工合规率显著更高的子集——本文第十六章显示,外贸主体的零参保率为 15.6%,非外贸主体为 60.9%。
需要提示的是,外贸标记在需求上并非普遍适用。一个只为国内市场供货的采购方,加上这一条会把大量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此时应当跳过这一层,直接进入第二层,代价是候选池更大、后续核实工作量更高。
第二层:参保人数阈值
继续加「参保人数 ≥ 50 人」后为 104,231 家,留存 28.6%;加「参保人数 ≥ 100 人」后为 62,418 家,留存 59.9%。
作为对照,不加外贸标记、仅按存续状态与「参保人数 ≥ 100 人」筛选,得到 81,883 家,占全部制造业主体的 3.54%。仅按「参保人数 ≥ 300 人」筛选为 25,781 家,占 1.11%;仅按「参保人数 ≥ 1,000 人」筛选为 5,896 家,占 0.25%。
| 筛选层 | 主体数 | 占全制造业 | 本层留存 |
|---|---|---|---|
| 起点:全部制造业主体 | 2,313,658 | 100.00% | — |
| ① 加「存续」状态 | 2,048,859 | 88.55% | 88.6% |
| ② 加「外贸」标记 | 364,247 | 15.74% | 17.8% |
| ③ 加「参保人数 ≥ 50 人」 | 104,231 | 4.51% | 28.6% |
| ④ 加「参保人数 ≥ 100 人」 | 62,418 | 2.70% | 59.9% |
表为本院企业库逐层筛选实测值,各层条件累加。
阈值的选择应当随行业调整。第十五章的数据显示,各行业的规模分布差异极大: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的第 90 百分位仅 4 人,用 50 人作阈值会把该行业几乎全部主体排除;而烟草制品业的中位数是 105 人,用 50 人作阈值等于不加筛选。可操作的规则是:按行业设定阈值,使阈值落在该行业的第 90 至第 95 百分位之间。这样每一层的压缩比例大致相当,不会出现某个行业被整体筛除的情况。
第三层:三个口径的一致性检查
前两层完成后,候选池通常在数万家量级。第三层是对单个主体的核实,检查的是三个口径之间是否一致。
第一个检查项是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关系。两者相等的主体占全部制造业主体的 52.80%(第十一章),这一比例本身不构成异常;但当一家主体的注册资本为数千万元、参保人数在几十人、而实缴资本为零时,值得进一步确认资金的实际情况。
第二个检查项是参保人数与成立时间的关系。一家成立于近期、参保人数已达数百人的主体,通常对应的是新建产能或原有主体的搬迁;一家成立于二十年前、参保人数仅个位数的主体,通常对应的是主体保留了营业执照但实际生产已经停止,或者生产在以不进入本单位名册的形式进行。
第三个检查项是参保人数与经营范围的匹配。经营范围包含完整生产工序、而参保人数长期为零的主体,其实际状态需要在现场确认;这一点在县域产业带中尤其常见。
从数据到现场
三层筛完之后,剩下的工作不在数据里。制造能力的确认需要看设备、看产线、看库存、看电费与人流。本文第六章列出的三种零参保情形,在数据上无法区分,在现场可以。
因此,把这一方法理解为「用数据降低现场核实的数量」,而不是「用数据替代现场核实」。前者是数据能够做到的事,后者超出了任何工商与年报数据的边界。
二十三、五个常见的误用
本章列出使用参保人数时最容易出现的五类错误,每一类都对应前文已经给出的数据事实。
误用一:用平均参保人数乘以主体数,推算区域或全国的制造业用工总量。
制造业主体的参保人数合计 51,506,296 人,有效分母 2,313,658 家,算术平均 22.26 人。但中位数为 0,第 75 百分位为 7 人,平均值落在第 75 与第 90 百分位之间(第十二章)。在一个中位数为零、右尾延伸至 9,000 人以上的分布里,平均值不是有效的汇总统计量。用平均值乘以主体数得到的结果,会随样本中是否包含少数超大主体而剧烈变化。
误用二:把「参保人数为零」等同于「空壳公司」或「没有工人」。
零参保有三种互不相同的成因:主体确实未雇佣需要参保的职工;用工以派遣、外包、超龄返聘等形式完成;填报环节的差异(第六章)。三种成因在数据上表现为同一个值。县域产业带中,一个由五六个人操作几台设备、承接大厂外发订单的加工点,完全可以办理社保登记为零,但它在产能上真实存在。把零参保读作「不存在」,会把这类主体整体忽略。
误用三:跨省、跨行业直接比较参保人数的绝对值。
零参保率在省际之间从 20.8% 到 87.7%,相差 4.2 倍(第十四章);中位用工在行业之间从 0 人到 105 人(第十五章)。同一家 20 人的工厂,在浙江属于偏小的主体,在西藏已属于较大的一类;在木材加工行业属于前 10%,在烟草制品业则低于该行业中位数。绝对值只有在同省、同行业、同时点的条件下才具备可比性。
误用四:把参保人数当作产能指标。
产能由设备决定,不由人数决定。一家 50 人的高度自动化工厂,其产出可能超过一家 200 人的半自动工厂。第十五章的数据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中位参保人数为 6 人,第 90 百分位为 112 人;金属制品业的中位数为 0 人,第 90 百分位为 19 人。这两个行业的单位用工对应的产值差异很大,参保人数不能跨行业换算为产能。
误用五:用参保人数评价单个企业的合规状况。
本文只描述分布,不评价个体。零参保率的 53.3% 是一个总体特征,但从总体特征推不出任何一家具体企业的状态。对单个企业作出合规判断,需要查阅其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这些不在公开数据范围内。把统计分布用于个体评价,是本文数据边界之外的使用。
二十四、本文未解决的问题
一份用企业库数据写成的报告,其价值不仅取决于给出了什么结论,也取决于说清了哪些结论给不出来。本章列出四组本文未能解决的问题,以及未能解决的原因。
第一组:全国口径换算的精度。
第九章已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报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的数据,给出了本院读数与全国口径的量级对照:本库制造业主体相当于制造业法人单位的 57.1%,本库参保人数合计相当于制造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49.1%。
这两个比值是量级参照,不是换算系数。要把它变成可用的换算,需要两样本文没有的东西:其一,本库收录覆盖率的实测值——它取决于收录规则,而本院企业库是为工厂检索构建的,不是市场主体登记全库的镜像(第三章),覆盖率未经系统测算;其二,本库主体从「参保人数」到「从业人员」的换算关系——第九章给出的 86.1% 是一个假设性推算,其成立依赖「本库收录主体在规模结构上与全国一致」这一未经检验的前提。
在这两样东西补齐之前,本文的所有比例都保留「本院企业库制造业口径」这一限定语。
第二组:零参保的三类成因各占多少。
第六章列出了零参保的三种可能成因——未实际雇佣、用工形式不进入本单位名册、填报差异——并说明本文无法在个体层面区分它们。这一点限制了本文若干结论的强度。
例如,「制造业主体的零参保率为 53.3%」这句话是准确的,但它不能被改写为「53.3% 的制造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后一种表述预设了全部零参保都属第二类成因,而本文的数据不支持这一预设。区分三类成因需要在企业层面获取社保缴费明细、劳动合同备案、工资发放记录,这些不在公开数据范围内。
可以采用的间接方法是抽样实地调查。第七章引用的那项研究做的正是这件事——把实地调查数据与年报逐家匹配,得出「实际有社保而年报填零」的企业占 54%。该研究的样本是六省市 2,687 家匹配企业,本文未能取得覆盖制造业的同类研究,因此三类成因在制造业内部的具体占比仍然未知。
第三组:近年数据受数据收录进度影响的程度。
本文使用的参保人数来自企业年度报告。年报公示的是上一经营年度的信息,因此库内数据存在时滞(第三章)。更重要的是,本院企业库对最近成立的主体的收录完成度,与对较早成立主体的收录完成度可能不同。
这一影响在按成立年份分组时会显现出来:如果近年成立的主体在库中占比偏低,那么按成立年代划分的队列比较(例如「2015 年之后成立的主体零参保率高于 2000 年之前成立的主体」)中,两组之间的差异就会同时包含「真实的代际差异」与「收录完成度差异」两个来源。
本文在正文中未使用按成立年代划分的队列比较,正是为了避开这一混淆。相关分析放在本院同期发布的《中国工厂的年龄》一文中,并在该文中单独处理了数据边界问题。
第四组:外贸标记的定义与阈值。
本文第十六章使用的外贸标记,在库内是一个二值字段,不区分出口比重,也不区分出口目的地。一家 95% 产品内销的工厂与一家 95% 产品出口的工厂,在这一字段上的取值相同。
第十六章给出的「外贸主体占用工 69.96%」这一结论,建立在二值标记之上。若把标记细分为若干档(例如按出口占比),结论可能会变化——一个出口占比 5% 的工厂与一个出口占比 80% 的工厂,在规模与合规程度上的分布未必相同。本文没有这一细分数据。
以上四组问题的共同点是:它们的共同性质是数据维度不足,而不是数据量不足。增加样本不能解决,需要的是新的字段或新的采集方式。这也是使用企业公开数据时的一般边界——公开数据的价值在于覆盖面,局限在于深度。
结语
社保参保人数这个字段值得单独写一篇报告,原因在于它记录的是另一类事实。
注册资本记录的是意愿,实缴资本记录的是承诺的兑现,参保人数记录的是每个月实际发生的行为。三种事实各有各的用途,但当一个分析者只有前两种时,他会系统性地看到一批「看起来规模很大」的主体;加上第三种之后,这批主体中会有一部分显示出另一种样子。第十一章那 3,869 家主体——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年报公示参保人数为零——说的就是这件事。
这份报告在写作过程中修正了一次自己的结论。初稿的落脚点是「超过一半的制造业主体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第七章引入的一项逐家比对研究推翻了这个表述:在实地调查中确认有社保的企业里,有 54% 在年报中填的是零。这意味着本文那个 52.89% 的读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填报行为,而不是参保行为。
修正之后的结论比修正之前更有用,因为它把注意力从「有多少工厂不合规」转移到了「这个数字究竟记录了什么」。本文最终给出的,是三个关于数据本身的结构事实。
第一个是百分之五十二点八九这个数字的双重含义。在本院企业库中,它标识的是年报公示参保人数为零的主体占比;在现实中,它同时包含真实未参保、用工形式不进入本单位名册、以及已参保但低报三种情形。一个在公开数据上「没有员工」的主体,未必没有产能,也未必没有参保——这一点在使用这一字段时必须作为前提,而不是作为例外。
第二个是百分之十五点八六与百分之六十九点九六。外贸主体占制造业主体不到六分之一,却占了近七成的制造业用工。这两个数字之间的落差,是本文全篇中区分度最高的一个筛选条件,也是相对最不受填报偏误影响的一个——外贸标记来自进出口经营记录,不由企业年报填报。
第三个是百分之十八点三与百分之四十四点一。七个高门槛行业占制造业主体的 18.3%,占制造业用工的 44.1%。中国制造业的用工,比它的主体数量所显示的更集中;把注意力放在哪里,取决于需要的是覆盖面还是产能。
这三个事实指向同一个方法论判断:企业公开数据中的每一个字段,都在某个方向上准确、在另一个方向上失真。使用的关键是知道每个字段记录的是哪种事实、在什么范围内可信、越过边界之后会得到什么,而不在于找到一个「最好」的字段。
本院企业库收录了 231 万家制造业主体,相当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口径制造业法人单位总数的 57.1%。这个数字本身说明不了什么,说明问题的是它的形状。说明问题的是它的形状——有多少家在真正组织生产,有多少人在这条链条上工作,以及这些问题在不同的县、不同的行业里,答案有多不一样。
数据来源与主要参考
本文自有数据来自天下工厂企业库,检索时点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样本口径、异常值剔除规则及三处数据缺陷已在第三章完整说明。文中所有分档、分组统计均由本院按该口径直接计算,未做插值与推算。涉及法规的内容均对应现行有效文本,条文引用以原文为准。
主要参考:
- 天下工厂产业平台 —— 中国工厂数据库与产业链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正),中国政府网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中国政府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最高人民法院
- 《社保降费将为企业减负三千多亿元》,中国政府网·政策吹风会实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保费征收情况的发布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转载
- 上海市 2025 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北京市 2025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京人社发〔2025〕11 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 2025 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国民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真实参加情况——来自线上与线下微观调查的证据》,《经济管理学刊》2026 年第 5 卷第 1 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社会保险参保状况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
- 《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 号),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载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 年发布文本,国务院令第 654 号),中国政府网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现行有效文本),国家行政法规库
-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国家统计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