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8 年 10 月,日军占领湖北大冶铁矿,矿山随即被交给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经营。四年之后,这座矿山的年产量被推到 145 万吨。在同一段年月里,日本内阁通过了一份决定,把中国劳工成批运往日本本土的矿井和工地;战败之后,日本外务省自己编了一份调查报告,把这批人清点了一遍——38,935 人,散在 35 家企业的 135 处事业场,其中 6,830 人死在了日本。
这两组数字属于同一台机器。一头是矿石与煤,一头是人。它们沿着同一批企业的名册流动,最后凝固成侵略战争所需要的钢、煤、炸药与飞机。本文追踪的,就是这两条链——资源链与劳工链——如何在一批具体的公司身上重合,以及这批公司在 1945 年之后,又如何处理它们与这段历史的关系。
第三条线索在战后。从 1990 年代起,中国受害者陆续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2000 年、2009 年、2016 年,鹿岛建设、西松建设、三菱材料先后与受害者一方达成和解。三次和解的文书里,有一句共同的沉默:谢罪可以写,赔付可以做,法律责任不能承认。而在这些公司今天的官方沿革页上,1945 年之前那段历史,多数干脆是一片空白。
第四条线索在今天。2021 年,日本内阁以答弁书的形式判定「强制连行」一词不恰当——那是对朝鲜半岛劳动者说的;而在中国劳工问题上,同一个内阁在一个月之前回避了「徵用」二字,官方定性至今仍沿用 2003 年的「半强制的形式」,并且在自己的正式文本里一直把该问题称作「所谓中国人强制连行问题」。答弁书通过之后一年内,七家教科书公司在四十一处作了删改。官方谈话里的「侵略」与「殖民统治」,二十年间从我国做过的事,退成了世界应当告别的一般现象。而每年的春秋两祭与 8 月 15 日,供物照常送到靖国神社。本文把这一层与企业沿革页上的空白并排来看,因为它们删的是同一段——那是历史修正主义的一整套持续动作,也是军国主义复活最先要做的思想准备。
本文所依据的,主要是几种可以逐字核查的文本:一份供矿合同、一份日本政府自编的调查报告、几份法院的和解条款、这些企业挂在自己官网上的沿革年表,以及今天的内阁答弁书与官方谈话原文。产业史不必依赖形容词,账本、名册、判决书、沿革页和答弁书,本身就足够说明问题。
需要先说明本文的取舍。凡是受害人数、死亡人数、和解金额与判决结论,一律以能够核到原始文书的为准;核不到的,宁可不写,也不沿用流传的说法。涉及暴行的部分只作必要交代,不铺陈细节——本文是产业史,重心在链条与企业,不在场面。全文所引的日本企业与机构名称,如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均为历史专名,它们是日本推行侵略与殖民扩张的机构;中国东北就是中国东北,不因侵略者当年的叫法而改称。
第一章 一座矿山,两本账
要理解旧日本帝国的军工体系是靠什么喂大的,最好的起点不是造船厂,也不是兵工厂,而是长江中游南岸的一座铁矿。
大冶铁矿在今天湖北黄石境内。它是一座极古老的矿。中国的采冶记载可以上溯到三国孙吴时期,也就是公元三世纪前期,当时人在这里筑炉冶铸兵器;此后的一千多年里,历代都有人来这里取铁。真正把它变成一座近代矿山的,是十九世纪末的那一批洋务官员。1874 年,李鸿章委托盛宣怀在全国查勘煤铁;1877 年,一位受聘的英国矿师提交报告,估计这里可采的矿石在 500 万吨以上,矿石品位在 60% 到 66% 之间——世界一流的富矿约在 70%,大冶已经很接近。1889 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决定在汉阳兴办铁厂,配套的矿源就选在大冶。用机器开采、用铁路把矿石运到江边、再装船溯江而下送进汉阳的高炉——这是中国第一座以机器开采的大型露天铁矿。
这里值得多说一句矿与厂的关系。铁矿石不能自己走路。大冶的矿在山上,汉阳的高炉在 300 公里之外的江边,中间必须有一条运矿的通道。于是配套修了从矿区到长江边石灰窑的运矿铁路与码头,矿石先由铁路下山,再由江轮溯江西上。一座近代矿山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坑口,它是矿体、铁路、码头、堆场、洗选设施构成的一整套东西。谁掌握了这一整套,谁才真正掌握这座矿——这句话在四十年后会以最直白的方式应验。
到这里为止,故事还是一个后发国家自办重工业的故事。转折发生在几年之后,而且不是在战场上,是在一张合同上。
1896 年,汉阳铁厂由官办改为官督商办,盛宣怀接手。盛宣怀接手时接过的,除了厂矿,还有一副沉重的资金缺口。汉阳铁厂的炉子吃钱,大冶的开采与运输吃钱,而清政府在甲午战败之后已经拿不出钱来。铁厂本身也走过弯路:早期因为矿石与炼钢工艺不匹配,加上焦炭要远道购入,长期亏损。一家从投产起就在补窟窿的企业,最缺的东西不是技术,是能持续投进来的钱。这时候,日本方面出现了。
日本方面出手的第一招,其实不是买矿,是放债。1899 年 3 月 14 日,日本外相与农商务相训令制铁所长官与驻上海总领事,向盛宣怀提出一项借款条件:金额 200 万两,年息五厘,期限 20 年,担保是汉阳铁政局的全部地皮、机械与建筑,外加大冶铁山全部;管理权由日方资本家组合的代表持有。这一次交涉没有成功。(顺带说明一处常见的因果误置:不少叙述把此后盛宣怀向德商借款说成日本被迫放贷的起因,本文所依据的佐藤昌一郎的研究专门驳斥过这条链条,指其沿袭日本兴业银行社史、把日本一味摆在被动位置。本文不采用该说法。)
三个多星期之后,第二招落地。1899 年 4 月 7 日,双方签订《大冶铁矿石买入契约》。它的骨干条款是:
- 日本的制铁所每年购入大冶铁矿石 5 万吨
- 矿石在石灰窑交货
- 期限 15 年
- 大冶须对日本制铁所优先供应,并禁止向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制铁所销售
价格不在骨干条款里,另立一条别规定:标准铁量 65% 的矿石,每吨 2 银元 40 仙(合 2 日元 40 钱),铁量每高低 1% 按每吨 10 仙增减。这里要说清楚两件事。一是币种——原始档案记的是银元,折合日元只是换算,本文所引的其余日元数字与它不是同一回事。二是这条价格与那 15 年的期限是分列的,不能读成"每吨 2 元 4 锁死十五年";此后历次改价的原件本文未能核到,因此只写它在 1899 年订约当时的水平。
前四条是普通的买卖条款,第五条不是。它不涉及价格,也不涉及数量,它管的是卖方能不能把矿卖给别人。一份供矿合同写进排他条款,意味着买方要的已经不只是这批货,而是这个卖家。
日方对这份合同的自我评价,留在了外交电报里。驻上海总领事在 1899 年 8 月致外相的电文中说:交涉中要利用当下的局势,让盛宣怀一个人承担责任把这桩交易定下来;纵使提高购入价格,制铁所也不算吃亏。这句话把交易的性质说得很清楚——价格是次要的,把关系锁住才是主要的。
第二年,也就是 1900 年,大冶的矿石开始运往日本。
一份供矿合同,在商业上看不出什么异样。矿主卖矿,买家买矿,价格与期限白纸黑字。它的危险性不在条款本身,在条款背后的力量对比——一方急需现金,另一方既有现金又有耐心。等到 1904 年,日本便回过头来要求扩大对日供应量,并把合同期限从 15 年延长到 30 年。30 年是一个什么概念?它意味着这座矿山从此有 30 年的产出,在开采之前就已经名花有主。矿还在中国的地下,账已经记在了别人的簿子上。
长期供矿合同这种安排,在今天的大宗商品贸易里仍然常见,叫包销协议。它本身不是坏东西:矿山锁定销路,买家锁定供应,双方都降低了风险。但它有一个前提——议价能力大致对等,价格随行就市,期限之内双方都能退出。1899 年到 1904 年的这几份文书,恰恰把这三条前提逐一取消了。矿价议定在很低的水平,期限被拉到 30 年,而卖方之所以肯签,是因为不签就没钱开工。到后来,续签合同的动力已经不是卖矿,是借钱:每一次追加借款,就要用更长的期限、更大的供量去换。矿石不再是商品,成了利息。
合同之后,借款接踵而至。1904 年 1 月,日本政府经日本兴业银行向汉阳铁厂放款 300 万日元。这笔钱在日本金融史上有个特殊的位置:它是日本政府对外借款的第一号。(放款的确切日期,坊间多作 1 月 15 日,但该日期只见于辞书类记载,佐藤昌一郎据大藏省档案编制的借款表只记到月,故本文写作 1904 年 1 月。)
它的性质写在条件里:名义是「预支矿价」,三十年偿还,每年以 7 万吨以上的矿石抵还,担保是大冶铁山。也就是说,从第一笔借款起,还钱的方式就已经不是钱。此后,三井、大仓、横滨正金银行陆续加入,1913 年 12 月又有一笔 1,500 万日元的大额借款。
1908 年,汉阳铁厂、大冶铁矿、江西萍乡煤矿三家合并,组成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这是当时中国规模最大的重工业联合企业,帐面上是一家中国公司。可它公称的 2,000 万元资本里,有三分之二实际上是借来的。
借款是要有抵押的,能拿出来抵押的,只有矿石与未来的产出。于是合同一份接一份地续,供矿的量一次比一次大,期限一次比一次长。
这条借款链的总量可以算出来。从 1904 年 1 月到 1927 年 1 月,对汉冶萍的借款共 16 件,合计约 4,000 万日元与 262 万两;到 1929 年 3 月,本金余额仍有约 3,870 万日元与 250 万两——绝大部分从未偿还。
不偿还,并不意味着债主吃亏。因为还款的方式本来就不是现金,是矿石。而矿石的价格,在借款合同的约束下被压到了什么水平?据日方自己的百科全书记载:汉冶萍对日销售的价格,被压至市价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公司因而无法取得应有的利润。
这就构成了一个自我维持的循环:低价卖矿导致亏损,亏损导致继续借款,借款又要求更多更长期的低价供矿。债务在账面上永远还不完,而矿石在物理上一船一船地运走了。日方后来在自己的辞书里给这套安排起了个统称,叫「大冶借款」,或者「汉冶萍借款」,并注明同样的方式还被用来锁定中国的桃冲铁矿与英属马来亚的柔佛铁矿。它是一种被总结过、被复制过的方法。
1915 年 5 月 25 日,日本与中国就汉冶萍问题交换公文。此前提出的「二十一条」里,第三号专涉汉冶萍:要求把这家公司改为中日合办。日方的这项要求因中国官民的抵抗未能实现,但它把整件事的性质摆到了台面上——日本要的不再是矿石,是矿山本身。
从 1900 年开始输日,到 1920 年代,大冶对日供矿的规模一路上行。1924 年,年供矿量达到 68 万吨。要理解这个数字的分量,需要把它放回当时的产业地图上看:日本本土的铁矿资源贫乏,品位低、储量小;它建起了高炉,却没有足够的矿。一座位于中国长江边的富矿,成了这套体系上游最稳定的一环。
1938 年 10 月,日军占领大冶。这一次连合同也不需要了。矿山被直接交给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经营,并挂上了新的招牌:日本制铁大冶矿业所。一座中国的矿山,成了一家日本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四年之后的 1942 年,大冶的产量被推到 145 万吨——是 1924 年供矿量的两倍多。此后因为运输线受阻,产量才回落。
把这条时间线摊开来看,一座矿山经历了三级变化。第一级是合同:1899 年的 15 年、1904 年的 30 年,形式上是买卖,实质是把未来的产出提前锁定。第二级是抵押:借款越滚越大,矿石成了担保物,一家中国公司的产权被一点一点地稀释。第三级是占领:1938 年之后,前两级都成了多余的手续,直接接管即可。
三级里,最值得停下来看的其实是第一级。占领是暴力,抵押是债务,二者的性质都很直白;而合同这一级发生在所谓的"和平时期",它穿着商业的外衣,用的是签字与盖章,看上去双方各得其所。可正是这一级,把后面两级的路铺好了。一份长期低价的供矿合同,锁住的不只是矿石,还有一个国家在上游资源上的自主选择权。等到需要动用第三级的时候,前面两级已经把这座矿山在产业上的归属,事实上决定了大半。
还有一层,需要放在更长的时间里才看得出来。一座矿山被长期低价包销,直接的损失是矿价的差额;间接的损失要大得多——它意味着这些矿石不会在本国被冶炼、不会在本国养出炼钢的工艺与工人、不会在本国长出一条向下延伸的产业链。矿石一旦装船离岸,它带走的不只是铁,还有本可以在本地发生的那一段加工。上游被锁住的国家,下游也就长不起来。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钢铁工业始终成不了气候,原因当然不止一条,但最基础的一条,就写在这类合同里。
这座矿山的矿石运到日本以后去了哪里,是下一章的事。
第二章 钢的另一头
1901 年 2 月 5 日,福冈县远贺郡八幡村——今天的北九州市——官营八幡制铁所的东田第一高炉点火出铁。
「矿石的性质与欧洲不同」这一句值得留意。它说明这座工厂从投产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围绕某一种特定的矿去调整自己的炉子。而那种矿,不在日本。
撑过来之后,它长得极快。到 1913 年,八幡一家已占到全日本生铁产量的 73.8%、钢材产量的 83.5%。一个国家的钢铁工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几乎就等于这一座厂。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略过的问题:一座位于日本九州的钢铁厂,它的铁矿石从哪里来?
答案不复杂。日本列岛的铁矿资源先天不足,本土能提供的矿石既少且贫。八幡的选址在北九州,看中的是煤——筑丰煤田就在附近;至于矿,从一开始就要靠外面运进来。上一章那份 1899 年的合同,正是为它签的。
依赖到什么程度,有两个可以互相印证的口径。
一个口径出自日本的百科全书:八幡制铁所的原料铁矿石中,来自中国的进口部分在 1901 年到 1928 年间占 39% 到 100%;而在这些中国矿石当中,大冶矿在 1918 年之前占 100%,此后也持续占到一半左右。
另一个口径出自学术研究,依据的是『八幡製鉄所50年誌』的附表与日本大藏省预金部的档案:到大正年间为止,除去两三个年度以外,中国铁矿石在八幡的受入量中占 50% 以上;而且到 1919 年度为止,八幡所用的中国矿石全部来自汉冶萍。
两个口径的年限与统计方式不同,数字不必强求一致,但它们指向的是同一件事:在这座工厂最关键的头二十年里,它的铁来自中国,而中国来的铁基本上就是大冶来的铁。
八幡制铁所与大冶铁矿之间,隔着一片海和一条长江,但在产业的意义上,它们是同一条生产线的两端:一端是湖北的露天矿场与运矿铁路,另一端是九州的高炉。而这条生产线中间的那一段,不是海运,是借款合同。
1933 年 4 月 6 日,日本颁布《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法》。次年 1 月 29 日,依据这部法律,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成立。它由官营八幡制铁所与轮西制铁、釜石矿山、三菱制铁、九州制钢、富士制钢合并而成,当时的说法叫「一所五社」;1936 年东洋制铁与大阪制铁再并入,成为「一所七社」。官营八幡制铁所自此改称八幡制铁所。日本近代钢铁工业的主干,被一部法律拧成了一股。
新公司的股权说明了它的性质:设立时,日本大藏省持股 82.2%。这不是一家有政府背景的公司,这是一家披着股份公司外形的国家机构。
这种企业形态需要说明一下,因为它是理解整个体系的关键。日本制铁不是一家在市场里竞争出来的公司,它是「国策会社」——由专门立法设立、政府持有大量股份、经营目标由国家政策规定的公司。它生产多少钢、钢往哪里去、原料从哪里来,都不是由订单和价格决定的,而是由计划决定的。当一个国家把钢铁工业整合成这样一个主体,再把它的原料来源锁定在被侵占的土地上时,钢铁工业与战争机器之间,就不再存在任何缓冲。
这重区别必须讲清楚,因为它决定了后面所有的责任判断。一家普通钢铁企业在战时接受军方订单,与一家由立法设立、以国家政策为经营目标的企业,在道义与法律上的位置并不相同。前者是被卷入,后者是构成部分。日本制铁属于后者。同样的逻辑此后被一再复制:满洲重工业开发、北支那制铁、各类「开发株式会社」,形态各异,内核相同——用公司的壳,装国家的意志,让侵略战争所需的资源调配,看上去像是企业行为。
钢炼出来以后去了哪里,也不必猜。钢板与型钢进造船台,特殊钢进兵工厂,钢轨与桥梁钢材铺向占领区。一座钢厂本身不生产武器,但没有它,武器一件也造不出来。把钢铁工业称为侵略战争机器的一部分,不是修辞,是产业结构的实情。
1938 年之后,日本制铁的经营版图直接铺进了中国的占领区。大冶铁山自当年起归它管理;1942 年 12 月 27 日,它又与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共同在北京设立了北支那制铁株式会社,把华北的钢铁事务纳入体系;在中国东北,它另有煤矿。同一时期,它在被日本殖民统治的朝鲜半岛也设有制铁所与铁矿开发机构——那是另一个国家所遭受的殖民掠夺,性质与在中国领土上的行为不同,本文不并作一处讨论。
在中国这一侧,事情的性质是清楚的:这已经不是一家企业在海外采购原料,而是一家企业把原料产地整个纳入自己的经营范围,其间的手续,由军队代办。
需要说清一点:前面给出的两个依赖度口径,年限与统计方式各不相同,本文并列注明,不合并成一个百分比。真正把这条链的紧密程度说清楚的,其实是另外三样东西——1924 年 68 万吨、1942 年 145 万吨这两个具体的吨数,加上 1938 年之后日本制铁把矿山直接收进自家经营体系这一制度事实。一个买家如果只是普通买家,是不会去接管矿山的。
侵略战争的后期,八幡自己也在被消耗。到 1944 年 6 月,它的产出仍占日本轧钢的四分之一左右,但整个体系的原料与运输已经开始崩解。1945 年 8 月,日本战败。
战后,这一整套结构被拆开。1950 年 4 月 1 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解散,分为四家公司:八幡制铁、富士制铁、日铁汽船、播磨耐火砖。这份四家的名单本身就说明了原来那家公司的形状——除了两家钢铁本体,还带着一家航运公司和一家耐火材料公司。运矿的船与炉子的内衬,都被收进了同一个主体。垂直一体化到这个程度,只有当原料、运输、冶炼、销售全部服从同一份计划时才可能出现。二十年后的 1970 年,八幡制铁与富士制铁重新合并,组成新日本制铁;2012 年与住友金属工业合并;2019 年,英文名称恢复为 1970 年的写法。今天的日本制铁,血脉上就是从 1901 年那座高炉一路续下来的。(拆分与重组背后的制度史——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财阀解体如何半途而废,冷战与朝鲜战争特需又如何把它逆转——是另一个题目,详见本系列《解体与复活》。)
这条沿革链之所以要一段一段核准,是因为它在第九章还要用到。到那时候要看的,不是它经历了几次分合,而是它今天愿意从哪一年开始讲自己的故事。
第三章 戴着铁道面具的公司
资源链的第二条主干,在中国东北。
1906 年成立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通称满铁——是日本推行侵略与殖民扩张的机构,名义上是一家铁路公司。它的第一任总裁后藤新平在筹划这家公司时说过一句被反复引用的话:「陽ニ鉄道経営ノ仮面ヲ装イ、陰ニ百般ノ施設ヲ実行スルニアリ」——表面上戴着铁道经营的面具,暗地里推行各种设施。这句话不是后人的评价,是设计者自己写下的说明书。
面具底下的第一件「设施」,是煤。
抚顺的煤层在中国东北是出了名的厚。它的近代开采起于二十世纪初年,最初由中国士绅创办的华兴利公司与抚顺煤矿公司经营,其后一度落入俄国人手中。1905 年 3 月 10 日,日军占领矿区的一部分,设立抚顺采炭所;同年 4 月 11 日,强行夺取华兴利公司;1907 年 4 月 1 日,矿山交由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经营,成为「满铁抚顺炭矿」。从中国人的矿,到俄国人的矿,再到日本人的矿——这座矿山在四年之内换了三次实际控制者,而它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过中国的土地。
抚顺的矿有一个特点,使它在整个体系里格外重要:煤层埋藏浅、厚度大,适合露天开采。矿区东西长 17 公里、南北宽四公里,煤层最厚处达 120 米。露天矿的意思是不打竖井、不掘巷道,直接把上面的覆盖层剥掉,一层一层往下挖。它的开采成本远低于井工矿,产量可以随着设备的投入线性放大。到 1938 年,两处露天采区合并为西露天矿,东西六点二公里,深度达 130 米——一个挖到地下 130 米的露天大坑。
产量的曲线可以从侵略者自己的机密统计里读出来。满铁抚顺炭矿编印的年度统计年报(列为特秘)记载,抚顺的出煤量在 1937 年达到峰值 1033.9 万吨;其中露天开采的峰值出现得更早,1934 年为 569.2 万吨。
一座矿在一个地区里的分量,看占比更清楚。1936 年,伪"满洲国"全境出煤 1,331 万吨,抚顺一处就有 1,025 万吨,占 77%。
那么这 1,025 万吨去了哪里?同一份材料给出了分配:运往日本本土 206 万吨,海外输出 18 万吨,船上自烧 85 万吨,另有 66 万吨作其他用途;余下 650 万吨,供伪政权辖区以及当时同样处在日本殖民统治下的朝鲜消费。
运往日本本土的 200 万吨,只占日本本土出煤量的 4.8%,看上去不算多。但日方自己在内部读本里写得很明白:在本土产量刚好满足或者不满足需求的临界状态下,区区 200 万吨就是左右市价的钥匙。一个体系的脆弱之处在哪里,占领者自己看得最清楚。
煤层之上还有一层油母页岩。这种岩石本身不是石油,但把它粉碎、加热到几百摄氏度,可以蒸馏出人造石油。在一个石油几乎全靠进口的国家眼里,这层石头的战略意义远超它的经济价值。抚顺西制油所从 1930 年开始抽油,到 1943 年年产粗油 25.5 万吨,自开工累计产出 195.6 万吨,规模在当时的页岩油工业里居世界第一。战争末期,日方又投入约 2 亿日元新建一处专采油母页岩的东露天矿,工程完工时日本已经战败。
抚顺因此不只是一座煤矿。围绕它建起了火药工厂、制油所、煤液化工厂、化学工业所、机械工厂,是一个联合企业体。其中有一处设施特别值得记下来:1939 年建成的制铁工厂,用海绵铁法制造航空机用特殊钢。从露天矿的煤层到飞机上的一根钢件,中间不必出这座矿区。
铁路在其中的作用,比表面上看起来要深。一条铁路首先是运输工具:矿石与煤装上车皮,运到大连的码头,再装船东渡。但它同时是一种产权工具。铁路要有路基,路基两侧要有附属地,附属地里可以驻兵、可以设警察、可以办学校与医院、可以开矿建厂。一条铁路铺过去,跟着铺过去的是一整套准行政体系。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东北的煤炭、钢铁、港口、电力,很大一部分被这套体系串成了一张网。
数字可以看出这张网的胃口。中国东北的煤产量,在 1907 到 1908 年间还不足 200 万吨;到 1919 至 1920 年间升至 370 万吨;1924 至 1929 年间为 554 万吨;1934 年达到 800 万吨;到 1941 年,全境实绩已达 2,418 万吨。三十余年,增长十倍以上。分省来看,1934 到 1936 年间,奉天一地就有 1,065.6 万吨,其余各地相形见绌——增长高度集中在满铁与其后继机构掌控的矿区。
产量的增长本身是中性的,问题在于它增长给谁。这些煤有相当一部分并不留在当地,而是通过铁路与港口运往日本本土,或者供给设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工业设施。当地人得到的是矿井里的活,不是煤。
判断一片工业区到底属于谁,有一个不必看产权文件的办法:看它的东西往哪儿走。如果一座矿的产出主要供应本地的工厂、本地的城市、本地的铁路,它就是这片土地的一部分;如果产出主要装船外运,而运输、定价、分配全部由外部决定,那么无论它建在谁的国土上、雇了多少本地人,它在产业意义上都不属于这片土地。中国东北在 1931 年之后的十几年里,恰恰是后一种情形。厂房和铁路是实实在在盖在这里的,但整套系统的输出端在海的另一边。
留在本地的那一部分,去向也很明确。抚顺龙凤大竖坑出产的是粘结性煤,也就是能炼焦的煤。这种煤全部被送往鞍山的制铁所,占该厂用煤的七成。抚顺与鞍山之间因此存在一条硬连接:一座矿的一整个坑口,专供一座钢厂。这条连接是下一章的起点。
至于在这些坑口里干活的人,抚顺留下了一组结构性的数字。1938 年,这里的日本人社员 6,325 人,其中职员 927 人、准职员 940 人、雇员 4,459 人;中国人社员 2,944 人,其中雇员 2,943 人、准职员一人、职员零人。这个结构直到日本战败基本没有变过。
采煤的中国常佣工人数则一路攀升,1936 年超过 2 万,1939 年超过 4 万,到 1942、1943 年接近 5 万。人不够的时候,办法是恢复旧的把头制——把头的人数从 1937 年的 82 人增到 1939 年的 224 人,再到 1943 年的 440 人。1940 年 2 月修订的把头规程写明了把头的职责,其目的在档案里记得很直白:对中国劳工的强征与监督、限制劳动移动、防止逃亡。
还有更直接的。1939 年,太原战俘收容所的 350 人被送进抚顺炭矿充当劳工。1941 年,关东军与侵华日军华北方面军之间订立了关于向中国东北输送劳动者的协定,把关押在华北各处劳工训练所的中国战俘作为劳工使用一事制度化。研究者对此的判断是:由此产生了一种可以称为战俘买卖的关系。
一个人在战场上被俘,随后出现在矿井下——这中间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只有一份协定和一笔账。
1931 年九一八事变之后,这张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此之前,它靠条约与所谓的「附属地」权利运转,多少还要顾及一点形式;在此之后,整个中国东北都被侵占,形式也就不必顾及了。铁道面具下面的那些设施,从此可以光明正大地摆在地面上——而摆出来的第一件大事,是一套完整的重工业计划。
第四章 计划书里的"对日供给"
1937 年,中国东北出现了一份文件。它不是条约,不是宣言,是一份产业计划书。
4.1 鞍山:从炼铁所到特殊法人
先说这份计划书要调度的最大一块资产。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 1918 年在鞍山设立炼铁所;1933 年,一家既有的公司把本店迁到鞍山并合并该炼铁所,成为昭和制钢所。这两步是常被提到的。较少被提到的是它的高炉是怎么一座座立起来的:第一号高炉建成于 1919 年,第二号建成于 1926 年,第三号建成于 1930 年。也就是说,在九一八事变之前,这里已经有了三座高炉,一套完整的炼铁能力,是靠着满铁附属地的权利,在中国的土地上一步一步垒起来的。
它当时的实际产量并不惊人。1935 年度,昭和制钢所产生铁 471,725 吨,产钢锭 211,564 吨。这个规模在当时的世界钢铁版图上算不上大厂,但它是当时中国境内最大的钢铁生产设施,而且是唯一一处从炼铁到炼钢一贯生产的设施。它的炼焦煤,七成来自上一章提到的抚顺龙凤坑。
产能与实产之间的落差也值得记一笔。到日本战败前,这座厂的制钢能力已经达到年产 133 万吨,而 1943 年实际产出的钢锭是 84.3 万吨。缺口不在设备,在原料的调度、电力的供应,以及井下的人。一套被计划推着往前跑的产能,最终仍然要由现实里的煤和人来兑现。
真正让它变形的,是产权与法律地位的两次变动。1937 年决定把昭和制钢所从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手里转出、划归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股权转移于 1938 年 3 月完成;1939 年 5 月,依据《株式会社昭和制钢所法》,它被改组为伪"满洲国"的特殊法人。
「特殊法人」四个字要拆开看。它意味着这家企业不再依一般公司法设立,而是由一部专门的法律创设;它的资本、经营范围、董事人选、利润处置,都写在那部法律里。这与上一章讲到的日本制铁是同一种形态,只是搬到了被侵占的中国东北。一座钢厂被立法固定成国家机器的一个零件,从此它生产多少、给谁,都不是企业的事。
4.2 「满业」:一家公司,半个东北
接过昭和制钢所的那家新公司,叫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通称「满业」。它是日本推行侵略与殖民扩张的机构,1937 年 12 月 27 日设立。
它的设立依据是伪政权颁布的一道敕令,与前面讲过的日本制铁、昭和制钢所属于同一种做法:先立法,再设公司。
它的股权结构值得逐项看。资本金总额 4.5 亿元,总股数 900 万股。其中伪"满洲国"当局持有整整一半——2.25 亿元、450 万股;另一半由日方持有。一家公司,一半的股本由被扶植起来的傀儡政权出资。这种结构在形式上把它做成了一家"合资企业",实质上是把占领区的财政收入,直接变成了日本企业的资本金。
还有一条更露骨的安排:伪政权向这家公司保证了十年、年率 6% 的收益率。也就是说,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赚不赚钱由被占领地的财政兜底。这已经不是投资,是征收。到 1945 年,满业伞下有 35 家公司,累计投融资额达 41 亿日元。
设立它的动机,也不是商业上的。此前,中国东北的重工业主要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手里;关东军希望把军需物资的生产基地,置于自己能够直接影响、并由日本独占权益的框架之下,以制衡满铁的势力。换句话说,满业的诞生不是产业整合,是权力再分配。军方主导设厂在企业史上并不罕见——凡是由军方推动设立的产业实体,它的组织逻辑首先服从军方的需要,其次才是生产。
满业的首任总裁是鲇川义介。他一度设想引入美国资本来解决资金缺口,遭到军方反对;1942 年,他辞去总裁职务,由副总裁高碕达之助接任。一个引入外部资本的技术性方案被政治否决,这次否决本身就说明了这家公司的边界在哪里:它可以扩张,可以举债,但不能让任何不受控制的力量进来。
满业旗下集中了中国东北的重工业主干——钢铁、煤炭、有色金属、机械、飞机制造。一家控股公司,掌握了半个东北的地下与地上。1945 年 9 月 30 日,它被列为「闭锁机关」,机构就此终结。
4.3 那份计划书
现在回到文件本身。
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这是侵略者给自己那份中国东北产业计划所起的名字——自 1937 年 4 月开始实施。原案设定的目标,是把 1936 年年末的产能,在 1941 年度提高若干倍:
- 生铁:由 85 万吨提高到 253 万吨
- 煤:由 1,170 万吨提高到 2,716 万吨
- 煤液化(人造石油):由零提高到 80 万吨
- 电力:由 458,600 千瓦提高到 1,405,000 千瓦
这是一份典型的重工业追赶计划。铁、煤、燃料、电——四样东西,是任何一个工业体系的骨架。单看这几行数字,它甚至有几分二十世纪各国工业化计划的通用面貌。
变化发生在计划实施三个月之后。1937 年 7 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战争一起,这份五年计划立刻被推翻重写,目标被大幅上调,资金规模由 25.8 亿元膨胀到 49.6 亿元,几乎翻倍。修正案把目标提高到原案的一点五倍到两倍:
- 生铁:450 万吨,其中对日供给 152 万吨
- 钢锭:其中对日供给 112 万吨
- 煤:3,110 万吨,其中对日供给 600 万吨
关键的变化不在数字变大,在多出来的那一栏。原案只写产能目标;修正案第一次把「对日供给量」单列出来,写进了同一张表。
这一栏是本章最重要的一处证据。
在此之前,若有人辩称中国东北的工业建设是"开发地方经济",形式上还有话可说——产能目标就是产能目标,产出去了哪里可以另议。修正案把这条退路堵死了。计划书自己写明:生铁 450 万吨里,有 152 万吨是要运去日本的;煤 3,110 万吨里,有 600 万吨是要运去日本的。掠夺不再是执行中的偏差,而是编制阶段就写好的指标。它被赋予了数字,有了年度,进了预算,成了考核项。
而这张表里最见分工的,是「钢材」那一栏——它的对日供给量写的是「无」。
生铁要运走 152 万吨,钢锭要运走 112 万吨,成品钢材一吨也不运。这三行连起来读,一套上下游安排就出来了:半成品输往日本,在日本本土的轧钢厂和兵工厂里完成最后的加工;而在中国东北就地轧出来的成品钢材,留在当地,供给设在这里的日本军工设施。
这正是上游被别人掌握的国家会落到的位置——你出矿、出煤、出生铁、出钢坯,附加值最高的那一段在别处完成。区别只在于,此处这种分工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写在计划书里的。
一个体系的真实目的,往往不在它的宣传里,而在它的报表格式里。伪"共荣"这套说辞在当年被喊得很响,但真正决定资源流向的,是这张有「对日供给」一栏、而钢材那一格写着「无」的表。表格不需要说服谁,它只是分配。
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本文不给数字——各家口径不一,未能核到一手。但完成率高低其实不影响判断。一份计划书能证明的,是意图;而意图在这里写得再清楚不过。
关于这张表本身,需要作一个坦白的交代:本文引用的修正案指标,取自日文的公开条目所载表格,未能上溯到计划原件或专门研究该计划的学术专著。本文其余的核心数字都能落到判决书、企业官方文件或学术论文上,唯独这一张不能。它与本文「只用可以逐字核查的文本」的自我要求之间有距离,读者在使用这几个数字时应当知道这一层。
4.4 从矿到军械
资源链的末端是什么,中国东北本地就有现成的例子。
1938 年 6 月 20 日,在满洲重工业开发的指令下,满洲飞行机制造株式会社设立,主力工厂设在哈尔滨。它是由满洲航空的制造部门转过来的。从 1941 年到 1945 年,这家工厂生产飞机 2,196 架,在日本各飞机制造商中排第八位;其中战斗机 798 架;另生产航空发动机 2,168 台,在发动机制造商中排第六位。
把这几个数字与前面几节连起来读,一条完整的链就显出来了:抚顺的煤进电厂与焦炉,鞍山的高炉出铁出钢,钢材进机械厂与飞机厂,飞机从哈尔滨的跑道上起飞。整条链从头到尾都在中国的土地上,用的是中国的矿、中国的煤、中国的电、中国的劳工,而它的产出是侵略战争的装备。这不是"日本在东北搞了工业",这是日本把中国东北改造成了自己战争机器的一个车间。
同一时期,本溪湖的煤与铁在为这条链供料。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原本是中日合办,1931 年九一八事变之后完全由日方控制。矿区分为几个采区,井下通风设计不合理,矿工缺乏安全训练,甚至没有配齐瓦斯检查员。这些不是技术水平的问题——同一时期日本本土的矿井并非如此。它是选择:在一个把产量写进计划、把对日供给写进指标的体系里,井下的安全投入是可以压缩的项目。
而在这些矿井里干活的人是谁,第四章要交代的最后一件事就在这里。本溪湖矿工中有一类被称为「特殊工人」——他们是被俘的抗日军人,以及在扫荡中被抓捕的平民。一个人被从战场上或从村子里带走,然后出现在矿井下,中间没有任何雇佣关系。资源链与劳工链,在这个称呼上第一次并到了一起。
1945 年 8 月,日本战败,这套体系停摆。此后中国东北的工业设施在动荡中蒙受了相当损失,其中包括苏军拆运走的一部分设备。这一节到此为止。真正需要继续追下去的,是人。
第五章 1946 年,日本政府自己数的一遍
有一份文件,是本文后半部分所有内容的地基。它不是中国方面的控诉材料,也不是战后学者的研究,而是日本政府自己编的。
5.1 一份内阁决定
1942 年 11 月 27 日,东条内阁通过《华人劳务者内地移入ニ关スル件》。
这份决定的名字需要拆读。「内地」是当年日本对本土的自称;「移入」是搬入、迁入的意思;「华人劳务者」四个字,把即将被强掳的中国人预先定义成了一种劳动力资源。整个名称从头到尾都是行政文书的口吻,看不出一点强制的意思——它读起来像是一项人力资源调配政策。
本文在此不使用这套词。被从中国带走、送上船、投进日本矿井与工地的人,不是"移入"的"劳务者",是被强掳的劳工。日方当年的文书名称在此保留,是因为它本身就是证据的一部分:一个体系在准备做一件事的时候,会先给这套做法起一个不刺眼的名字。
内阁决定之后,1943 年 4 月起先有试验性输入,此后转入大规模实施,一直持续到 1945 年 5 月。高峰在 1944 年到 1945 年之间——那是日本本土青壮年劳动力被战争抽空、矿山与工地严重缺人的时候。缺口出现在哪里,人就被填到哪里。
5.2 一份战败之后的清点
1946 年 3 月,日本外务省管理局编成了一份调查报告,通称外务省报告书;与之配套的,是 35 家企业各自填报的事业场报告书。
这份报告清点出的数字是:
- 1943 年 4 月至 1945 年 5 月间,被强掳到日本本土的中国劳工,38,935 人
- 分布在35 家企业的135 处事业场
- 在日本死亡6,830 人,占被强掳总数的17.5%
这三组数字之所以可以放心使用,不是因为它们在各处被反复引用,而是因为它们经过了一次司法检验。2004 年 5 月 24 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在审理一起中国被强掳劳工诉讼时,把这份报告的统计整段引录,并作为事实予以认定。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自 1943 年 4 月第一次试验性输入以来,包含在运输途中死亡者在内,共 38,935 名中国劳工被配置于 35 家事业者、135 处事业场。
一份档案一旦被法院引录并认定,它就从"史料"变成了"证据"。本文以下涉及这批人的所有数字,都出自这份被法院认定过的统计。
同一份判决还给出了更细的分解。6,830 人的死亡,分三段发生:
- 抵达事业场之前死亡 812 人——其中船上死亡 564 人,登陆后至抵达工地途中死亡 248 人
- 在事业场死亡 5,999 人
- 日本战败之后、遣返之前死亡 19 人
再加上一个关键的分母:这批人在日本的平均停留时间,是 271 天。
不到九个月,死掉六分之一以上,而这批人以二三十岁的青壮年男性为主。法院自己在判决里写明,17.5% 是一个「相当に高い数値」,即相当高的数值。
5.3 「供出」这个词,和它的四种做法
要判断这批人到底是被强掳的还是被招募的,不必去争论,只需读日方自己给出的操作办法。
外务省报告书记载,当年为把中国劳工弄到日本,共设计了四种「供出」方法:
- 行政供出——依中国方面行政机关的供出命令征集。由上级机关向省、道、县、乡村逐级摊派人数,责成下级交足定额。
- 训练生供出——日本现地军在作战中掳获的俘虏与投降兵中,被认为可以当作一般平民释放者,以及中国地方法院以轻微罪名释放者,交由华北劳工协会接收,在其各地的劳工训练所施以约三个月的训练之后交出。
- 自由募集——在主要劳工资源地开出条件,招募愿意前往者。
- 特别供出——由现地特定机构交出其在籍的、具备特殊劳务训练与经验的劳动者。
四种方法里,第三种确实叫招募。但报告书接着写明了政策的重点所在:在正式大规模实施阶段,考虑到实际供出的可能性,以掳获的俘虏与投降兵的输入为主要目标,此外也兼作一般招募。
这句话应当被反复引用。政策文本自己写着,主要目标是战俘与投降兵;也就是说,这项计划从设计之初,主体对象就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而是战场上抓来的人。所谓「招募」在这套办法里是四分之一,而且是排在主要目标之后的那一部分。
配额制的后果,法院在判决中也照录了。华北劳工协会的供出,尤其是 1944 年下半年以后的行政供出,法院的认定是:为了凑足一定数量的供出,未充分检视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就先把人头凑齐,登船前的待遇也不适当,问题相当严重。
要凑足人头——这是整套制度最诚实的一句注解。
后果直接反映在两组数字上。抵达事业场之前死亡的 812 人中,有 804 人由华北劳工协会供出;抵达事业场后三个月以内死亡的 2,282 人(占总数 5.86%)中,有 2,211 人由华北劳工协会供出。也就是说,早期死亡几乎全部集中在按行政摊派抓来的那一批人身上——他们在上船之前,身体就已经垮了。
还有一组数字说明这批人到底有没有在"工作"。38,935 人中,实际能够上工的只有约 74%;平均在留 271 天里,平均实际劳动日数为 217 天。四分之一的人到了地方就已经不能劳动。
死因方面,6,830 名死者中,因疾病而死的有 6,434 人,占 94.2%。在一支以二三十岁青壮年男子为主体的队伍里,九成四死于疾病——这不是疾病的问题,是把人置于什么样的条件下的问题。
暴行的细节本文不展开。以上这些是行政统计与司法认定,不是场景描写——而正因为它们是行政统计,才更难被辩解掉。
5.4 这份报告的性质,以及它被藏了多久
这份报告最值得说的地方,是它的作者与它的用途。
它是加害一方的政府,在战败之后编的,而编纂的动机是自保。1946 年 3 月起,外务省向全部 135 处事业场派出调查员,同时要求 35 家企业直接提交材料。它要赶在盟军追究战争犯罪之前,先把口径统一起来。
参与调查的一位调查员后来评价过这份报告,这段话适合作为本文使用它的方法论说明:报告书是准备给外国人看的,目的是显示不存在极端的残酷行为,基本上是一份自我辩护的文件;尽管如此,它含有关于强制劳动制度及其执行方式的事实性信息,准确记载了什么样的中国人被带到日本、他们在哪里以及如何死去,因此尽管有其局限,它仍是极其宝贵的文献。
这段评价点出了这份档案的特殊之处:它出自加害方,因而它给出的每一个数字都只能是下限。福冈高等法院在 2004 年的判决中就明确指出,有人被强掳来日却从企业名册中脱漏,现实的数字恐怕更多;这份统计的价值,在于它至少确定了最低限度的数字。此外,6,830 这个数字只统计在日本境内的死亡,不包含在中国境内的收容期间死亡、或在登船之前逃亡被杀的人——那一部分从来没有被日方统计过,本文因此也不给数字。
接下来的部分,与其说属于劳工史,不如说属于档案史。
1960 年 3 月 17 日,当年主持编纂这份报告的官员向外务省亚洲局长作了机密汇报。亚洲局长随即决定了一套对外口径。1960 年 5 月 3 日,外务省亚洲局长在众议院的一个委员会上答询时说:外务省管理局确曾编成此种调查记录,但当时考虑到若被用于战犯追诉会给许多人带来麻烦,文件已全部焚毁,外务省现在连一部分都不持有。
这个说法在此后被反复使用。直到 1993 年 5 月 11 日,外务省的一位课长在参议院的委员会上,仍然回答说该报告现已不存在。
六天之后,1993 年 5 月 17 日,日本放送协会在一档新闻节目中,向公众展示了全五册、646 页的外务省报告书。同年 8 月,该台播出一小时专题片,片名叫《幻影般的外务省报告书》。文件的来源有两处:一处是东京华侨总会在 1950 年代初,从一名不服从销毁命令的外务省相关人士手中秘密取得的抄本;另一处是当年 16 名调查员之一,他交出了另一部报告书以及一批未经企业润色的调查员原始报告。
1994 年 6 月 23 日,外务省报告书开始在外交史料馆供一般阅览。分事业场的那一套报告书,则要到2003 年 7 月 18 日才开放。
2003 年,日本政府在一份正式答辩书中承认:外务省不持有原本,但从民间团体取得抄本后经调查判断,它确为 1946 年当时外务省所作成,此为确凿事实。同一年的一份国会质问主意书则指出,从此前解密的外交文书可见,1960 年以后外务省曾努力彻底隐匿该报告的存在,这一事实已然明确。
把时间摊开算一算:报告编成于 1946 年,正式承认与开放在 1994 年,配套的分事业场档案在 2003 年。中间隔了 48 年与 57 年。
而这 48 年,恰好是绝大多数当事人的余生。
一份档案被藏起来的时间长度,本身就是一种历史处理方式。它比修改内容更安全——内容一旦被改就有对照的风险,而档案不出现,就没有对照。第九章还会回到这个话题,只是那时的载体不再是档案库,而是企业官网上的年表。
5.5 一次意味深长的引用
这份被藏了半个世纪的报告,在 2016 年被一家加害企业主动拿了出来。
三菱材料株式会社在与中国被强掳劳工受害者和解时,公开发布的文件里附了一张表,逐个列出旧三菱矿业十处事业场接收的人数,表下注明:摘自外务省报告书。
一份由日本政府编纂、用来应对追究的清单,七十年后被一家加害企业拿来作为认定受害者范围的依据。从证据的角度看,这是一次由加害方作出的采信——此后任何人再质疑这份报告的效力,都要先解释三菱材料为什么用它。
第六章 名单上的企业
35 家企业,135 处事业场。名单不是抽象的,它可以摊开来看。
6.1 四个行业
外务省报告书按产业作过分类,这张表被福冈高等法院在 2004 年的判决中完整引录:
- 矿山业:15 家业者、47 处事业场、16,368 人
- 土木建筑业:15 家业者、63 处事业场、15,253 人
- 港湾装卸业:一家业者、21 处事业场、6,099 人
- 造船业:四家业者、四处事业场、1,215 人
矿山与土建两项合计 31,621 人,占总数的 81%。
这四行数字画出了一张相当清晰的产业地图。矿山业的事业场数少于土建业,人数却更多——矿是集中的,一处坑口可以吃下几百人;土木建筑业的事业场多达 63 处,散布在全国各地的隧道、水坝、发电所与铁道工地上,每处的人数相对少。港湾装卸业只有一家业者,却下辖 21 处事业场、六千余人,因为它是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统制团体,码头是它的作业面。
这四个行业的共同点是:无法机械化替代、无法搬到后方、无法降低劳动强度,而且都是战时最不能停的环节。煤停了,钢就停了;土建停了,机场、水坝、隧道与疏散工程就停了;装卸停了,船就压港。它们是整个战争体系里最要紧、也最先塌陷的地方。
需要指出的是,报告书的统计单位是「事业场」而不是「企业」。人是按工程与坑口分配的,配给的对象是具体的工地与矿井。这个细节在战后追责时变得极其重要——最难的一步往往不是证明某人被强掳,而是把某一处早已废弃的坑口,与今天某家上市公司的法人沿革对上号。
6.2 接收得最多的几家
按接收规模,能够核到确切出处的几家如下。凡是只见于转述、找不到原始文书或法院认定的人数,本文一概不列。
日本港运业会接收最多。作为港湾装卸业唯一的业者,它下辖 21 处事业场,接收 6,099 人。
三井矿山次之。福冈高等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这家公司在十处事业场配置了 5,517 名中国劳工,其数量仅次于日本港运业会,位居第二。另有研究给出 5,696 人,差异可能来自统计口径,本文并列注明,不取其一。
三菱矿业接收3,765 人。这个数字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是外界的估算——七十年后,三菱材料在自己的和解文件里原样采用了它。
西松组在广岛县安野发电所的引水隧道工程役使中国劳工 360 人,其中 29 人死亡。这两个数字如今刻在当地的纪念碑上,碑文写的是 29 人中「包含因原子弹爆炸而死者」。据受害者支援团体的整理,其中因原爆而死的为五人;本文取碑文口径,不把这一拆分写成碑上文字。他们既是被强掳的劳工,也是核爆的受害者。
古河矿业足尾铜矿接收 257 人,死亡 109 人,死亡率超过 40%——这一组出自专门研究这批档案的学者对事业场报告书的整理。
死亡率的分布值得注意。全国平均是 17.5%,而落到具体的事业场,最高的超过 50%。法院在判决中还给出了另一组对比:按供出机构分,华中日华劳务协会经「自由募集」而来的劳动者死亡率最高,达 24.4%;华北劳工协会供出者为 18.3%;其余各类大致在 5% 上下。这一栏不能单独读——法院紧接着指出,日华劳务协会那批人的死亡有 87.36% 发生在抵厂三个月之后,据此认定问题出在事业场一方,而非出在他们来日之前的选拔与待遇。
这个离散度说明了一件事:死亡率不是由某个统一的外部条件决定的,而是由具体的做法决定的——由谁把人弄来、怎么弄来,由哪家企业接手、怎么对待。同一场战争,同一批人,结果能差出好几倍。
6.3 三菱矿业的十处事业场
把其中一家摊到最细。以下是旧三菱矿业各事业场接收中国被强掳劳工的人数,出自外务省报告书,并由三菱材料在 2016 年的和解文件中原样列出:
- 北海道 美唄炭矿 704 人
- 北海道 大夕张炭矿 680 人
- 北海道 雄别炭矿 253 人
- 秋田县 尾去泽矿业所 498 人
- 福冈县 胜田炭矿 352 人
- 福冈县 饭冢炭矿 189 人
- 长崎县 端岛炭矿 204 人
- 长崎县 高岛炭矿 205 人
- 长崎县 崎户炭矿 436 人
- 宫崎县 槇峰矿业所 244 人
合计 3,765 人。
十处事业场里,煤矿占了八处。原因不难理解:煤是当时整个工业体系的第一性原料,炼钢要焦煤,发电要动力煤,铁路机车烧煤,人造石油从煤里来。战争后期日本本土的煤产量一路下滑,不是因为煤层挖完了,而是因为井下没人。在这种情形下,一家企业往哪里补人,最能说明它认为哪里最要紧。
数字的分布也有讲究。人数最多的三处——美唄 704 人、大夕张 680 人、崎户 436 人——都是规模较大的主力矿;最少的饭冢 189 人。从 189 到 704,配额的差别大致对应着各矿的产能与缺口。这说明配给不是随手为之,而是经过测算的:需要多少人,就申请多少人,就运来多少人。整件事的行政化程度,比通常想象的要高得多。
6.4 两个将在第九章重现的名字
上面那份名单里,有两个地名值得先记住:端岛炭矿与高岛炭矿。
端岛就是俗称的军舰岛,一座长崎外海的小岛,因为岛上密集的混凝土建筑轮廓像一艘军舰而得名。它是海底煤矿,井口在岛上,采掘面在海床之下。高岛与它相邻,也是海岛煤矿。两处的经营者都是三菱系。
按照外务省报告书的记载,端岛接收中国被强掳劳工 204 人,高岛 205 人。
这两个数字现在先放在这里。到第九章讲这些企业今天如何叙述自己的历史时,它们会再出现一次,出现在一个完全不同的语境里。
6.5 刘连仁
个体的经历,在这类题材里往往比统计更有说服力。刘连仁的经历有完整的司法记录可查,因此可以写。
他被强掳到北海道沼田町,在明治矿业昭和矿业所当矿工,时间是 1944 年 9 月到 1945 年 7 月。1945 年 7 月,他与四名同伴出逃。同伴后来相继放弃,他一个人留在北海道的山里。
他不知道战争已经结束。
13 年后,1958 年 2 月 8 日,当别町的山中,一位农民发现了一个藏在洞穴里的人。
刘连仁 1996 年起诉日本国。2000 年他去世,未及听到判决,由其子继续诉讼。2001 年,东京地方法院判他胜诉;2005 年,东京高等法院改判,驳回。
这个案子在本文里有两重意义。第一重是人的:一个中国农民在异国的山里躲了 13 年,是这段历史留下的最难被抽象化的事实之一。第二重是法律的:一审胜诉、二审改判,这个走向在此后的十几年里将反复出现,它不是个案,是一套司法逻辑的产物。这套逻辑是什么,第八章会讲清楚。
第七章 花冈
在中国被强掳劳工这个题目里,「花冈」两个字的知名度最高。也正因为如此,它是最容易被张冠李戴的一处。
7.1 先把加害企业写对
花冈事件的加害企业是鹿岛组,也就是今天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不是三井,不是三菱。
之所以要把这句话单独立成一段,是因为在中文的转述里,把花冈事件安到三井或三菱头上的错误反复出现。错误的成因大概有两个:一是三井与三菱是名气更大的财阀,人们下意识地把最恶的事件配给最大的名字;二是三菱材料 2016 年的和解影响很大,而花冈和解在 2000 年,两件事在时间线上被压扁之后就混成了一件。
这类错误的代价不小。加害企业写错,等于替真正的加害者卸了责,也等于给被误指的一方留下了反驳整段叙述的口实。在一个每一句都会被拿去核的题目上,把名字写对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7.2 还有第二重容易搞错的地方
即便记住了鹿岛这个名字,还有一处容易出错。
花冈町在秋田县北秋田郡,今属大馆市。当地确有一座花冈矿山,但它的经营者是藤田组系统的花冈矿业所,与鹿岛组是两个主体。1944 年,矿山的一处坑道发生塌陷,为继续采矿必须改移花冈川的河道。承接这项河道改修土木工程的,是鹿岛组;被强掳来的中国劳工,被投进的是这项工程。
所以准确的说法是:加害企业是承包花冈川改修工程的鹿岛组,而不是花冈矿山的经营者。只写"花冈矿山",读者很容易把责任记到矿山主头上。
这个区分不是吹毛求疵。它恰恰揭示了当时的用工结构:强掳来的劳工被配给的是工程,不是矿业。哪里有承包合同,哪里就有配额;总包商拿到工程,也就拿到了人。
7.3 发生了什么
自 1944 年 8 月起,先后分三批,共 986 名中国劳工被强掳到这里。他们来自华北五省,其中有被俘的中国军人,也有被抓的平民。
1945 年 6 月 30 日夜,中国劳工在耿谆等人带领下发动起义。这是一场在绝境中的反抗:他们杀死了四名日本监工与一名充当告密者的中国人,冲出了收容他们的中山寮。起义在几天之内被宪兵、警察与警防团镇压,逃亡者全部被抓回,镇压与随后的关押中又有大批人死亡。
986 人里,有七人死在运输途中,实际进入中山寮的是 979 人。死亡人数有 418 与 419 两说,差别在统计截止日——418 人截至 1946 年 1 月,也是原告诉状采用的数字;419 人截至同年 3 月 29 日。四百余人这个量级,在 986 人的基数上意味着什么,不需要形容。
关于起义与镇压的过程,本文到此为止。本文是产业史,不是事件史;再往下写就成了铺陈,而铺陈无助于说明责任。
需要补一句的是,花冈之所以被外界知道,靠的是一次偶然。1945 年 10 月,美军在秋田地区解放盟军战俘营时,意外发现了花冈的死者与濒死者。中国被强掳劳工的问题,由此才第一次进入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视野。
1948 年 3 月 1 日,横滨的乙丙级战犯法庭就花冈事件作出判决。八名被告中六人被定罪,其中包括鹿岛组一方的人员与大馆警察署的人员,三人被判死刑。死刑此后均获减刑,全部被定罪者在 1950 年代中后期陆续获释。
追诉止步于此。整个 135 处事业场里,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最终只就其中两处提起了战争犯罪指控。而在花冈,被定罪的主要是地方警察与基层营地人员,企业高层没有被追到。
其中的原因,一位当事人后来自己说了出来。主持编纂外务省报告书的那名外务省官员,1946 年春退职之后随即受雇于日本建设业界,为鹿岛组做损害控制。他晚年在接受采访时说得很直白:说白了,目的就是把花冈的麻烦瞒过盟军总司令部;所以鹿岛才能一直平安无事到今天。研究者据此进一步指出,这份调查之所以要赶在盟军追究之前编成,正是为了抢先把材料的口径定下来。
这段话把第五章与第七章接到了一起。那份后来成为最重要证据的档案,编纂它的初衷,正是为了让本章的事不被追究。
7.4 鹿岛组的其他事业场
花冈不是鹿岛组唯一的事业场,只是留下材料最多的一处。其余几处的接收人数与死亡人数,本文未能核到原始文书或法院认定,因此不列数字。
但有一个记录值得写下来。1945 年 4 月,鹿岛组把 280 名劳工从一处矿"社内调转"到另一处矿,这批人中有一半死在了日本;接收方的事业场报告记载,这批人下火车时没有一个能独自站起来。
「社内调转」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人事管理词。它出现在这里,说明这些人在企业的账簿上,被当作可以在事业场之间调配的资源——调走的是人头,报表上平掉的是缺口。
7.5 为什么是土建工地
有一个问题值得想一想:日本本土接收中国被强掳劳工的 135 处事业场里,矿山占大多数,为什么规模最大、后果最严重的抵抗事件,发生在一处河川改修工地?
原因大概在几个方面。矿井是封闭空间,井下作业分散,班次交错,工人之间难以形成横向串联;而土建工地是开放的,几百人在同一片河滩上劳动,彼此看得见、说得上话。矿山有成熟的管理制度与看守体系,土建工地是临时的,管理靠工头,秩序更粗糙也更暴烈。此外,河川改修属于露天重体力劳动,1944 到 1945 年的秋田冬季,露天作业的死亡率比井下更高——绝望积累得更快。
这不是要为哪一方开脱。矿山的死亡率同样触目。只是从产业组织的角度看,抵抗最容易在哪种生产方式下爆发,是有规律可循的。
7.6 为什么只有花冈留了下来
把花冈的一夜,与上一章里刘连仁的十三年放在一起看,会看到同一件事的两面。花冈是集体的、瞬间的、被立刻扑灭的反抗;刘连仁是个体的、漫长的、无声的逃离。两者都不是"劳动纠纷",都不是任何一种雇佣关系里会发生的事。一个人如果是被雇来的,战争结束之后他会回家,而不会在山里躲十三年。
这两件事之所以在战后有名,还有一个现实的原因:它们都留下了记录——审判卷宗、司法档案、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有记录,才有后来的诉讼;有诉讼,才有第八章的三十年。
而记录的分布是极不均匀的。以花冈为例,外务省当年派往各事业场的调查员写过一批相对真实的调查报告,而花冈这一处从未被发现过任何一份调查员报告。留下来的只有鹿岛组自己填报的事业场报告,那份报告把大部分死亡归因于皮肤病与腹泻,把 1945 年 6 月的起义与随后的镇压描述成一起无法避免的孤立事件。
一处事业场留下什么样的纸,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在八十年后能被追究到什么程度。花冈是记录最完整的一处,也是最早被推到和解的一处;此后走到和解的还有西松组的广岛安野工地与旧三菱矿业的十处事业场,第八章会逐一交代。但把这些加在一起,也只是 135 处里的十来处。其余的绝大多数,连一份可以拿去起诉的材料都没有。
沉默不等于没有发生。它只等于没有被记下来,或者记下来的那一份不在受害者手里。
第八章 三十年的诉讼,和一场不承认法律责任的谢罪
从 1990 年代到 2016 年,中国被强掳劳工与日本企业之间的追责,走完了一个完整的周期。这个周期的结果,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解决形态:企业道歉,企业付钱,但企业不承认法律责任。
这种形态不是某家公司的巧思,它是被一系列判决一步一步逼出来的。要理解它,得按时间顺序走一遍。
8.1 1946 年:第一笔钱付给了谁
在讲诉讼之前,需要先记下一笔账。
战争末期到战后之间,日本政府向使用过中国被强掳劳工的企业支付了一笔款项。据福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表格,这笔补偿金合计56,725,474 日元,支付额与各家获得的劳工人数成正比,三井一家占到 13.6%,为各家之最。名义是补偿——补偿这些企业因为使用中国劳工而"受到的损失"。
(这笔款项的具体支付时点,以及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是否曾知悉并叫停,本文未能核到一手,因此不写。)
把这笔账与前面的数字放在一起看:38,935 人被强掳,6,830 人死在日本;战后最先动起来的一笔钱,付给了强掳并役使他们的企业。被强掳者本人及其遗属,分文未得。
此后半个多世纪的诉讼,追的正是这笔颠倒过来的账。
8.2 1990 年:第一次表态
1990 年,鹿岛与花冈受害者一方发表了一份「共同发表」。在这份文件里,鹿岛表示「企業としても責任があると認識し」——作为企业也认识到自己负有责任——并表示「深甚な謝罪の意」,即深切的谢罪之意。措辞值得逐字看:它写的是「认识到负有责任」,不是「承认企业责任」;而鹿岛此后长期主张,那指的是道义上的责任。
这是日本企业就中国被强掳劳工问题作出的第一次公开表态。它的分量在当时被看得很重:一家大型建设公司,白纸黑字承认了自己与一桩战时暴行的关系。
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份文件里最要紧的不是它说了什么,是它没有说什么。这处沉默在十年之后才显出来。
8.3 1995 年起:诉讼潮
1995 年之后,中国受害者陆续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日本国与相关企业。花冈案就是其中之一,1995 年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
这一批诉讼在日本法院面对的,是三道法律上的门槛。
第一道是时效。日本民法上有「除斥期间」的制度,侵权行为发生二十年后,请求权消灭。战争结束到起诉,已经过去五十年。
第二道是「国家无答责」。这是战前日本法上的一项法理,大意是国家在行使公权力时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它被用来阻断针对日本国的请求。
第三道,也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一道,是 1972 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声明中中国政府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一条被日方援引,用来主张中国国民的个人索赔权也已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道门槛面前,不少法院并没有回避事实认定。若干判决在驳回请求的同时,明确认定了强掳与强制劳动的事实存在,也认定了企业存在不法行为。事实归事实,请求归请求——这种「认定事实、驳回请求」的判法,是这一批诉讼里最常见的结果。刘连仁案一审胜诉、二审改判驳回,走的就是这条路。
8.4 2000 年:花冈和解
2000 年 11 月 29 日,在东京高等法院的主持下,花冈案以和解结案。
和解的内容是:鹿岛出资5 亿日元,信托给中国红十字会,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受益范围是 986 名受害者全体,而不只是当时的 11 名原告。
以受害者全体为受益范围,这种覆盖范围在当时是有突破意义的——它意味着解决方案不再局限于打得起官司的少数人。
但和解条款里还有另一句话。条款载明:1990 年的那份共同发表,并非承认被上诉人法律责任之意旨。
这句话在大量中文报道里被略去了,而它恰恰是理解整套解决方案的钥匙。1990 年鹿岛说的「深甚な謝罪の意」,在 2000 年的和解文书里被明确限定为不构成法律责任的承认。谢罪是道义层面的,钱是基金性质的,法律责任始终没有被认下来。
中国受害者一方内部对这一和解存在分歧与批评,争点正在于此:一部分人认为拿到了实际救济与公开谢罪,是现实条件下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另一部分人认为,以基金方式一次性了结、又不承认法律责任,等于用钱把责任买断了。
这场争论没有标准答案。但从此之后,凡是走到和解这一步的案子,形态大体都照着花冈的样子来。
8.5 2007 年:最高法院划定的边界
2007 年 4 月 27 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就西松建设案作出判决。
判决的核心认定是:依据 1972 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国民在裁判上已经丧失了请求的权能。也就是说,个人索赔权在日本法院无法通过诉讼主张。
这一认定关闭了司法救济的大门。此后所有同类诉讼,无论事实认定多么清楚,在日本法院都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
但同一份判决还附了另一层意思:法院在理由中促请当事人与相关方,为被害救济作出自发的努力。
一扇门关上,一扇窗被指了出来。这个组合,塑造了此后所有的和解。
它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法院已经判明诉讼这条路走不通,那么受害者一方唯一可能得到的东西,就是企业自愿给的;而企业既然知道自己在诉讼上稳赢,那么它给出任何东西,都必然是在"自愿"而非"应当"的框架下给的。于是所有后续的解决,在法律形态上必定是和解而非赔偿,是谢罪而非认责,是基金而非判决金。
要说清楚一点:这是对判决效果的分析,不是对判决动机的推测。判决书自己写明了两件事,而这两件事合起来,就把后面十年的空间划定了。
8.6 2009 年:西松建设
2009 年 10 月 23 日,西松建设与广岛安野发电所工程的受害者一方,在东京简易法院达成和解。西松承认历史责任并谢罪,设立以被害救济为目的的基金。
和解的条项全文后来由原告方代理律师公开刊出:第四条载明受难者 360 名,西松支付2.5 亿日元作为「一括した和解金」,即一笔包干的和解款。
这个数字需要连同它的性质一起读。它不是按人头计算的赔偿金——西松刻意没有把它称作「賠償金」——而是一笔包干款,同时要覆盖对受害者的补偿、对下落不明者的寻访、纪念碑的建立,以及遗属赴日参加悼念的费用。把它除以 360得出一个「人均」,是对这笔钱性质的误读。
不过,这次和解留下了一样比金额更耐久的东西:一座纪念碑。碑文上刻着 360 与 29 这两个数字——360 名中国人在此被迫从事苛酷劳役,29 人客死异乡,其中包括因原子弹爆炸而死的人。数字被刻进石头,就不再依赖任何一方的记忆。
西松案的另一重意义在于时点:它是 2007 年判决之后的第一个样本。最高法院指出的那条自发努力的路,被走通了一次。
8.7 2016 年:三菱材料
2016 年 6 月 1 日上午,北京。三菱材料株式会社与中国被强掳劳工受害者签署和解。
这是这一批和解里规模最大、文本最完整、也最值得逐字读的一次。它的官方新闻稿至今仍挂在三菱材料的公司网站上,可以下载。以下依据的是这份文件本身。
签字的是 3 名受害者本人。
这个人数需要特别澄清,因为它在中文的转述里几乎总是被写错。2016 年 6 月 1 日当天与三菱材料达成和解并签字的,是 3 名受害者,不是 3,765 人。
那么 3,765 是什么?它是外务省报告书记载的、旧三菱矿业十处事业场接收的中国被强掳劳工人数的合计。三菱材料把这个数字作为后续「和解事业」的对象范围:公司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基金,由基金去寻访尚未找到的其余受害者及其遗属,逐一确认资格、逐一支付。
纪念碑的位置需要写准,它常被误记。按官网文件原文,碑要立在「旧三菱矿业的事业所旧址」——而那十处事业场全都在日本,分布于北海道、秋田、福冈、长崎、宫崎。也就是说,基金设在中国,碑立在日本的旧矿址上;受害者遗属参加悼念活动,要到日本去。
也就是说,3 名是当天签字的人数,3,765 是这套方案要覆盖的人数。这两个数字性质完全不同,混为一谈会让整件事失真。
金额是每人 10 万元人民币。
文件里对这笔钱的定性是「谢罪之凭证」。它不是判决赔偿金,也不是和解赔偿金,而是道歉的物证。
措辞用的是「歴史的責任」,而非「法的責任」。
三菱材料在文件中写明,公司在签字仪式上,就历史责任表达了真挚而诚实的谢罪之意。用的是「历史责任」。这与花冈和解、西松和解的处理方式一脉相承:法律责任不认,历史责任可以认。
同一次和解,两份文件,两套用词。
先看挂在官网上的那份新闻稿。它写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人原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前身旧三菱矿业株式会社的事业所被迫从事劳动。全篇没有出现「強制連行」这个词,对被害者的称呼是「中国人原劳动者」,对责任的表述是「历史责任」。
「被迫劳动」承认了强制性,但把强制发生的场所限定在事业所之内,回避了人是怎么从中国被弄到日本来的那一段——而那一段,才是「强掳」二字的所指。
但这不是全部。同一次和解另有谢罪文与和解条款,由原告方律师团公布、日本报纸刊出。在那两份文件里,用词是另一套:明写「约 39,000 名中国劳工被强制連行至日本」、「被强制連行的 3,765 人」,并使用了「痛切なる反省」与「深甚なる謝罪」。
两份文件出自同一次和解、同一家公司、同一天。面向公众的官网声明用「被迫劳动/历史责任」,面向受害者的谢罪文与和解条款用「强制連行/痛切反省」。
这处落差本身,比任何一份文件单独看都更能说明问题:措辞不是不会写,是分场合写。也正因为如此,一部分受害者团体拒绝了这次和解,理由之一恰恰是认为三菱一方并未承认自己与「从中国强制連行」这一环节的关系。
本文把两份都摆出来,是因为全文的方法就是把文件摆回桌面让它们相互解释。只摆对企业有利的那一份,或者只摆对企业不利的那一份,都不叫核查。
公司自陈的目标是「一揽子且终局的解决」。
文件末尾写道,公司希望通过和解事业,与原劳动者及其遗属实现包括性的、终局性的解决。终局二字是关键:这套方案的设计意图,是把这桩历史遗留问题结掉。
它同时也留下了一份最硬的证据。
文件第二页附了那张十处事业场的人数表,表下注明摘自外务省报告书。这一笔在本文看来是整份文件里最重要的部分:一家加害企业,在 2016 年,主动引用了 1946 年由日本外务省编成的调查报告,作为认定受害者范围的依据。
从证据法的角度说,这是一次由加害方作出的采信。此后任何人再质疑外务省报告书的效力,都要先解释三菱材料为什么用它。
8.8 这种形态是什么
把 2000 年、2009 年、2016 年这三次和解并排放在一起,能看出一个高度一致的模板:
- 形式是和解,不是判决
- 责任是历史的,不是法律的
- 付款是谢罪的凭证或救济基金,不是赔偿金
- 范围尽量覆盖全体受害者,同时追求终局性
- 附带纪念碑与悼念活动
这套模板有它的现实意义。对已经八九十岁的受害者来说,它是现实条件下唯一能拿到的东西;纪念碑与寻访基金,也确实把一部分历史固定了下来。
但它也有清晰的边界。它把一桩战争罪行的后果,处理成了一件企业社会责任事务。责任的性质被从法律降到了道义,追究的通道被从法院移到了谈判桌,而谈判桌上的力量对比,与 1899 年那份供矿合同的谈判桌,并没有本质区别——一方等不起,另一方有的是时间。
还需要记下没有走到这一步的部分。35 家接收企业里,达成过和解或作出过公开表态的,是极少数。以本文前几章反复出现的日本制铁为例:这家公司的前身直接经营过大冶铁矿,在中国的占领区设有多处设施,而它迄今没有与中国被强掳劳工达成过任何和解。
作为一个制度上的对照,可以提一句韩国的情况。2018 年 10 月 30 日,韩国大法院判决新日铁住金——即今天的日本制铁——向四名原告各赔偿 1 亿韩元,理由是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在 1965 年韩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这是一份判决,不是和解。判决之后,双方陷入长期僵持,2023 年 3 月,韩国政府公布了由本国基金会代为支付的方案。
把韩国的路径与中国受害者的路径并排看,可以看到同一个问题的两种走法:一种走到了判决,然后卡在执行上;另一种绕开判决,走到了和解,然后卡在责任性质上。两条路都没有真正走通。共同的原因也很清楚——七八十年过去,当事人正在凋零,而制度性的解决始终没有出现。
第九章 沿革页上的空白
一家公司如何讲述自己的历史,是一份可以逐字核查的材料。它挂在官网上,随时可以打开,不需要申请,不需要解密。本章做的事很简单:把本文涉及的几家企业的官方沿革页打开,看它们从哪一年开始讲自己的故事,又在哪些地方停下不讲。
以下内容均于 2026 年 8 月 16 日核查。
9.1 日本制铁:年表从 1949 年开始
日本制铁在自己的官网上设有沿革页,日文版与英文版内容一致。
打开它,第一个条目是1949 年:新扶桑金属工业株式会社设立。第二个条目是 1950 年:八幡制铁株式会社与富士制铁株式会社成立。此后一路排到 2020 年代,历年的合并、投产、海外布局,条目相当详细。
1945 年之前,没有条目。
这意味着:1901 年 2 月 5 日东田第一高炉点火——这家公司通常被视为起点的那一天——不在年表上;1933 年的《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法》不在年表上;1934 年 1 月 29 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成立不在年表上;1938 年接管大冶铁矿不在年表上;1942 年在北京设立北支那制铁不在年表上。整个战争时期,连同它的原料来源与劳工来源,都不在年表上。
需要说清楚:这不是造假。年表并没有写错任何一条已列出的事实,它只是选择了一个起点。一家公司把自己的历史从战后写起,在形式上完全站得住——1950 年成立的八幡制铁与富士制铁,确实是新设的法人。
但形式上的站得住,与叙事上的完整,是两回事。这家公司在别的场合并不回避八幡的历史:2015 年,八幡制铁所的旧本事务所、修缮工场、旧锻冶工场与远贺川水源地泵房,作为「明治日本的产业革命遗产」的组成部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列入名录一事被广泛宣传,1901 年那座高炉是引以为荣的起点。
于是出现了一种双轨的历史叙述:需要追溯荣誉时,历史可以上溯到 1901 年;需要排列沿革时,历史从 1949 年开始。中间那 48 年,在两套叙述里的存在方式并不相同。
9.2 西松建设:有 1937 年,没有 2009 年
西松建设的官网也有沿革页。
它的年表起点比日本制铁早得多:1937 年,株式会社西松组设立;1948 年,更名为西松建设株式会社;1949 年完成建设业登记;1950 年设立技术研究所。此后逐年排下来,2008 年设在京支店,2009 年整合关东地区管理部门、新设关东土木支社与关东建筑支社,2010 年设立西松地所、改行支社制度。
1937 年到 1948 年之间那 11 年,年表上只有更名一条。战时承接的工程不在其中,广岛安野发电所的工地不在其中,被强掳到那里的中国劳工不在其中。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 2009 年那一栏。2009 年 10 月 23 日,这家公司与中国被强掳劳工受害者达成和解,承认历史责任并谢罪,设立了救济基金。这在一家建设公司的历史上不是小事。但在官网的沿革年表里,2009 年这一年记的是内部机构调整。
和解本身是公司做的,公司也从未否认;只是它没有被写进公司讲给公众听的那份历史里。
9.3 三菱材料:十年之后,文件还在
对照之下,三菱材料的处理方式不同。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那份《与中国人原劳动者和解一事》的新闻稿,十年之后仍然挂在公司官网的新闻稿索引页上,可以直接下载。附在文件第二页的那张十处事业场人数表,也原样保留着。
这在本文考察的几家企业里是唯一的一例。别家企业即便做过和解,官网上也难以找到痕迹;三菱材料把文件留在了原处。
这不能说明三菱材料对历史的态度就比别家更彻底——那份文件本身的措辞,第八章已经逐条分析过:历史责任而非法律责任,被迫劳动而非强掳,一揽子且终局的解决。它的用词是精心校准过的。
但把文件留在公开可及的地方,与把它撤下来,是两种不同的选择。一份可以被任何人随时下载、逐字引用、反复检验的文件,其效力不由发布者控制。三菱材料留下它的同时,也留下了那张表——而那张表,今天成了本文第六章的材料。
9.4 鹿岛:本文不下结论
鹿岛建设的官网沿革页,本文在核查时未能访问(服务器返回拒绝访问)。因此,关于鹿岛官网如何叙述花冈事件与 2000 年和解,本文不下任何结论。
可以确定的只有已经说过的部分:加害企业是鹿岛组,1990 年鹿岛作出过公开表态,2000 年在东京高等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出资 5 亿日元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这些都是有文书支撑的事实。至于这些事实在公司自己的历史叙述里占什么位置,需要有人打开那个页面去看。
9.5 三井这一支:改名之后
三池炭矿在 1873 年成为明治政府的官营事业,1889 年归三井;1892 年三井矿山株式会社设立,长期是三井系的煤炭主体。
此后的沿革要看清楚:1973 年,三井矿山把煤炭部门分出,成立三井石炭矿业;1997 年 3 月 30 日,三池炭矿闭山;2009 年,母公司三井矿山更名为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
一家企业改名,本身是常见的商业行为——业务重心从煤转向焦炭,名称跟着调整,合乎逻辑。但从追责的角度看,每一次改名、分拆、合并,都在受害者与加害主体之间多加了一层。一位老人记得的名字是「三井矿山」,而他要起诉的对象叫「日本焦炭工业」。这中间的对应关系需要专业人士花时间去梳理,而受害者往往等不起这个时间。
企业改名不是为了逃避责任,多数情况下与历史无关。但它客观上产生了这样的效果:法人的连续性在法律上成立,在公众记忆里断裂。
9.6 产业遗产的两套账
本章最后要讲的一条线,把前面所有内容串在了一起。
名录里包括八幡地域的两项构成资产——官营八幡制铁所(含三栋建筑)与远贺川水源地泵房——也包括三池炭矿及相关设施,以及长崎地域的端岛炭矿与高岛炭矿。
端岛与高岛这两个名字,本文在第六章已经出现过一次。按照外务省报告书的记载,并经三菱材料在 2016 年的和解文件中原样列出:端岛炭矿接收中国被强掳劳工 204 人,高岛炭矿 205 人。
同一处设施,在两份彼此独立的一手文件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在世界遗产名录上,它是明治工业化的物证;在外务省报告书与三菱材料的和解文件上,它是强掳劳工的事业场。
这组遗产在列入时并非没有争议。2015 年第 39 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以决议 39 COM 8B.14 将其列入,同时附有条件。
2020 年 3 月 31 日,东京的产业遗产信息中心设立开馆(因疫情随即临时闭馆,同年 6 月 15 日向公众开放),本应是履行上述承诺的载体。2021 年 6 月 7 日至 9 日,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派出调查团赴该中心考察。
2021 年 7 月 22 日,第 44 届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决议 44 COM 7B.30。它的第 4 项先肯定缔约国已履行若干承诺,第 5 项接着写道:
「Strongly regrets however that the State Party has not yet fully implemented the relevant decisions;」
——然而强烈遗憾,缔约国尚未充分执行相关各项决议。
第 6 项要求缔约国充分考虑调查团报告的结论,其中 b) 项为:
「Measures to allow an understanding of a large number of Koreans and others brought against their will and forced to work under harsh conditions,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s requisition policy」
——采取措施,使人得以理解大量朝鲜半岛民众及其他人员违背本人意愿被强掳、并在恶劣条件下被强迫劳动,以及日本政府的徵用政策。
第 7 项要求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前提交更新的保护状况报告。
有两处需要按一手文件更正常见的说法。其一,2021 年那个调查团是咨询调查团(Advisory mission),不是反应性监测团——工作文件在「此前的监测调查」一栏填的是「N/A」,报告原始文件名亦标为 Advisory mission。其二,明治遗产这一项自 2023 年第 45 届会议的决议之后,再未列入世界遗产委员会议程;此后持续在议程上的是另一处遗产。因此不宜说委员会「持续施压至今」——准确的说法是,委员会在 2021 年作出过强烈遗憾的认定,此后这一项从议程上退了下去。
但即便只写到这个程度,事情的形状已经清楚了。一套产业遗产,可以只讲设备、工艺、企业家精神和国家现代化,也可以同时讲清楚这些设备是谁在操作、这些工艺靠谁的体力维持。前一种讲法在技术上无懈可击,因为它说的每一句都是真的;它的问题不在真假,在取舍。
而取舍,正是本章从头到尾在谈的那件事。日本制铁的年表从 1949 年开始,西松建设的 2009 年记的是机构调整,产业遗产的解说词里工人是模糊的——这些都不是造假,都是编辑。历史书写的权力,很大一部分就体现在决定从哪一年写起、把哪一栏留白。
正因如此,那些无法被编辑的文本才格外要紧:1899 年的供矿合同,1946 年外务省报告书里那份分到事业场一级的清册,2000 年和解条款里那句「并非承认法律责任」,2016 年那份仍然挂在官网上的新闻稿。它们都不长,都很枯燥,都没有形容词。但它们不由任何一方的叙述意愿决定,这就是它们的价值。
到这里,企业这一侧的账算完了。但编辑历史的并不只有企业。下一章要看的是同一个动作在国家层面的版本——而且会看到,两边删的是同一段。
第十章 国家的年表
上一章看的是企业怎么处理自己的历史。这一章把镜头往上抬一层:国家在怎么处理同一段历史。
两者不是各自为政。把它们并排放在一起会看到,删掉的是同一段。
10.1 同一个政府,两套用词
2021 年 4 月 27 日,日本内阁会议同一天通过了两份答弁书,都是答复众议院议员马场伸幸的质问主意书,内阁总理大臣为菅义伟。
其中一份编号内阁众质 204 第 98 号,题为《关于「强制连行」「强制劳动」这些表述》。它给出的政府见解是:从朝鲜半岛到日本本土的劳动者,其经过多种多样,「一概地加以表述并不恰当」;对依旧国家总动员法下的国民徵用令而徵用的劳动者,用「徵用」比用「强制连行」恰当。同一份答弁书还写明:「募集」「官斡旋」「徵用」都不属于强制劳动条约意义上的强制劳动,因而把它们称作「强制劳动」也不恰当。
另一份编号内阁众质 204 第 97 号,处理的是另一个词,结论同样是某个既有用语「有招致误解之虞」,应当改用更短的那一个。
这两份答弁书处理的是朝鲜半岛的劳动者,通篇没有一处涉及中国劳工。
那么中国劳工呢?政府对这一件事,另有一套口径——而且那套口径,恰好由同一个内阁在一个月之前给出。
一个被回避的词
2021 年 3 月 17 日,参议院议员松泽成文提出质问主意书,问得很直接:作为事实关系,政府是否认识到,与朝鲜人同样,许多中国人被日本徵用、在矿山与工厂等处被强迫从事严酷条件下的劳动。
3 月 26 日,内阁会议决定答弁,文号内阁参质 204 第 37 号,答弁者同样是菅义伟。答弁的第一句是:
「御指摘の『多くの中国人が徴用され』の意味するところが必ずしも明らかではない」
——所指出的「许多中国人被徵用」,其含义未必明确。
然后它换了一个说法把话说完:
「昭和十八年から昭和二十年までの間、華北を中心とした地域の中国人合計三万八千九百三十五人を労働に従事させたものとされている。」
——于 1943 年至 1945 年期间,使以华北为中心地区的中国人合计 38,935 人从事劳动。
问的是「是否被徵用」,答的是「使之从事劳动」。「徵用」两个字,政府一次也没有用在中国劳工身上。
这段答弁还有一层,值得本文单独记一笔:它援引的依据,是《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调查报告书》,1946 年 3 月外务省管理局作成;它给出的数字,是 38,935 人;它指明的上位依据,是 1942 年 11 月 27 日的内阁会议决定《关于华人劳务者移入内地之件》。
这三样东西,正是本文第五章的全部地基。也就是说:2021 年的日本政府,在一份内阁会议决定的正式文书里,逐项确认了本文所依据的档案、数字与国策依据。 第五章那份报告书的效力,此处不必再由本文论证。
政府自己保留着那个词
那么在中国劳工问题上,政府现行的官方定性是什么?
答弁书说,见 2003 年 8 月 26 日内阁众质 156 第 149 号——就是本文第五章讲档案公开时引过的那一份,答弁者小泉纯一郎。它的表述是:
「いわゆる中国人強制連行問題については、たとえ戦争下という異常な状況の中とはいえ、当時多くの中国人の方々が半強制的な形で来日し、厳しい労務につき、その中で多くの苦難を与えられたことは極めて遺憾であった」
——关于所谓中国人强掳问题,纵然是在战争这一异常状况之下,当时许多中国人以半强制的形式来到日本,从事严酷劳务,并在其中被施加了诸多苦难,此事极为遗憾。
请注意这句话的开头。日本政府在自己的正式文本里,把该问题称作「いわゆる中国人強制連行問題」——所谓中国人强制连行问题。
于是出现了一个同一政府内部的落差:2021 年 4 月,它对朝鲜半岛劳动者说「强制连行」不恰当、应改用「徵用」;而对中国劳工,它自 2003 年沿用至今的官方措辞里,「强制连行」四个字一直留在那儿,定性则是「半强制的形式」——既不是「募集」,也不是「徵用」。
为什么它不能说「徵用」
这不是疏忽,是它说不了。
2021 年 3 月 30 日,第 204 届国会参议院文教科学委员会上,松泽成文就此追问。外务省大臣官房参事官石月英雄作了如下答辩:
「この国民徴用令の解釈については外務省としてお答えする立場にはございませんが、国民総動員法に基づく国民徴用令においては、日本本土以外では、当時、朝鮮、台湾、樺太及び南洋諸島について適用されており、その他の地域については適用されていないものと承知しております。」
——关于该《国民徵用令》的解释,外务省不处于作答的立场;不过据了解,依《国家总动员法》所定《国民徵用令》,在日本本土之外,当时适用于朝鲜、台湾、桦太及南洋群岛,其他地区则不适用。
这段引文里有一处必须当场说明,不能就这么放过去。
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1895 年被日本侵略者割占,1945 年回归中国。它与被日本殖民统治的邻国朝鲜性质不同,本文不把两者并列,也不接受把它们并列的任何分类。上面这份名单是日方当年按其殖民统治的既成状态所划的法令适用范围,它是殖民统治本身的产物,不构成对台湾地位的任何认定。本文逐字引用它,只有一个目的——看这份名单的边界在哪里。
边界在这里:中国不在其中。
《国民徵用令》从未适用于中国。所以「用徵用取代强制连行」这套办法,在中国劳工身上从法理上就跑不起来——不是日本政府不想用,是它自己划的适用范围里没有中国。这条界限是它自己在国会上说的。
这道落差意味着什么
把三份文件并排放好,一张图就出来了。
- 对朝鲜半岛劳动者:说「强制连行」不恰当,应当改用「徵用」(2021 年 4 月)
- 对中国劳工:回避「徵用」,改说「使之从事劳动」,定性沿用「半强制的形式」(2021 年 3 月,援引 2003 年)
- 而「徵用」这个词之所以不能用在中国身上,是因为徵用令从未适用于中国(2021 年 3 月,同月国会答辩)
同一个内阁,一个月之内,两套用词,各有各的用处。
需要说清楚的是,这不构成对中国劳工的让步。政府在同一份 2003 年答弁书里紧接着写明,包括所谓中国人强掳问题在内,日中之间的请求权问题自 1972 年《中日联合声明》发表后即不存在——这与本文第八章讲的 2007 年最高法院判决,是同一条防线的两端。
但它确实留下了一样东西:一个由日本政府自己保留在正式文本里、并且至今未曾撤回的词。 本文全篇用「强掳」,用的是这个词的中文对应。这不是本文的立场选择,是加害国政府自己的官方措辞。
10.2 装机关的那一年,扣扳机的那一年
答弁书能改写教科书,靠的不是答弁书本身,而是七年前装好的一个传动装置。
2014 年 1 月 17 日,文部科学省告示第 2 号修改教科书检定基准,在社会科、地理历史科、公民科各加进一条:
「閣議決定その他の方法により示された政府の統一的な見解又は最高裁判所の判例が存在する場合には、それらに基づいた記述がされていること。」
——在存在经内阁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所表明的政府统一见解、或最高法院判例的场合,须作出以之为依据的记述。
这一条在告示的新旧对照表里,改正前一栏印着两个字:(新设)。它不是既有条文的调整,是这一年新装上去的。
装置装好了,七年之后被启动。2021 年 5 月 12 日,第 204 届国会众议院文部科学委员会上,文部科学大臣萩生田光一答弁:
「従軍慰安婦や強制連行などの用語が記載された(…)教科書については、まずは、教科書検定規則に基づき、当該教科書の発行者において、閣議決定された政府の統一的な見解を踏まえてどのように検定済みの教科書の記述を訂正するのかを検討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
——关于载有「从军慰安妇」「强制连行」等用语的教科书,首先应由该教科书的发行者依据教科书检定规则,在经内阁会议决定的政府统一见解的基础上,研究如何订正已通过检定的教科书的记述。
这是政府自己把 4 月那两份答弁书认定为「经内阁会议决定的政府统一见解」,从而触发 2014 年新增的那一条。链条到此闭合:2014 年装机关,2021 年扣扳机,教科书改写。
结果是可以数的。据日本律师联合会 2022 年 2 月 17 日的会长声明:到 2021 年 10 月为止,七家教科书公司提出了订正申请,就相关表述合计四十一处作了删除或改写。
这个数字的来源需要交代清楚:它出自律师联合会的统计,不是文部科学省公布的数字——文科省从未逐条公布过订正清单。坊间另有其他处数的说法,本文一律不混用,只写有明确出处的这一个。
一份答弁书,四十一处改动。行政见解经由一条七年前新增的检定条款,直接改写了下一代人读到的句子。
需要如实说明一处限度:中国被强掳劳工的相关表述在日本教科书中是否有过同类变更,本文检索未见记载。「未见」不等于「确证没有」——那四十一处的逐条清单本就没有公开,无从核对。本文只写检索所及的范围。
还有一点值得记下来:那套用语并没有停在纸面上。2026 年 6 月 1 日,第 221 届国会参议院决算委员会上,厚生劳动大臣上野贤一郎就一起战时矿难中的劳工问题答弁称,相关人员系经自由渡航或经官方认可的业主募集而就劳,因此「いずれもILO第二十九号条約で定められている強制労働には該当しない」——均不属于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所规定的强制劳动。被追问当时的劳动实态时,大臣答以「现时点要准确确认相当困难」,而结论不变。
那起个案涉及的是朝鲜半岛出身的劳工,本文只作制度性事实陈述,不展开。此处要指出的只是时间:2021 年在答弁书里定下的用语判准,到 2026 年 6 月已经被逐字套用在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上。距今两个半月。
对本文来说,这一节有一层格外贴身的关系。
本文从头到尾用的是「强掳」「强征」。 这个选择在第五章交代过理由:被从中国带走、送上船、投进日本矿井与工地的人,不是「移入」的「劳务者」。而「强制连行」,正是那四十一处里被要求改掉的那一类词。
还有更硬的一层。
三菱材料 2016 年那次和解,本文第八章逐字读过两份文件。面向公众的官网新闻稿用的是「被迫劳动」;而面向受害者的谢罪文与和解条款,用的是「强制连行」。
也就是说:一家加害企业,在 2016 年的正式文书里用了这个词。五年之后,国家在答弁书里说,这个词不恰当。
企业在特定场合承认过的事,国家在一般场合把它的名字取消了。
10.3 谈话:从主语到宾语
第三条线索在官方谈话上。它不需要分析,只需要把两段原文摆在一起读。
1995 年 8 月 15 日,村山谈话:
「わが国は、遠くない過去の一時期、国策を誤り、戦争への道を歩んで国民を存亡の危機に陥れ、植民地支配と侵略によって、多くの国々、とりわけアジア諸国の人々に対して多大の損害と苦痛を与えました。」
——我国在不远的过去的一个时期,国策有误,走上战争道路,使国民陷于存亡的危机,并通过殖民统治与侵略,给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与痛苦。
主语是「我国」。「殖民统治与侵略」是我国做的事。造成损害的是我国。
2015 年 8 月 14 日,安倍谈话。同样的两个词还在,位置变了:
「事変、侵略、戦争。いかなる武力の威嚇や行使も、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もう二度と用いてはならない。」 「植民地支配から永遠に訣別し、すべての民族の自決の権利が尊重される世界に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事变、侵略、战争。任何武力威胁与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都决不可再用。 ——必须与殖民统治永远诀别,建成一个所有民族的自决权都受到尊重的世界。
「侵略」与「殖民统治」都出现了,但它们不再是我国做过的事,而是世界应当告别的一般现象。句子里没有施动者。
至于道歉,写法是:
「我が国は、先の大戦における行いについて、繰り返し、痛切な反省と心からのお詫びの気持ちを表明してきました。」
——我国就上次大战中的行为,反复表明了痛切的反省与由衷的歉意。
这是一句转述。它陈述的是历代内阁已经表明过,而不是此刻表明。
同一篇谈话里还有这样一段:
「日本では、戦後生まれの世代が、今や、人口の八割を超えています。あの戦争には何ら関わりのない、私たちの子や孫、そしてその先の世代の子どもたちに、謝罪を続ける宿命を背負わせてはなりません。」
——在日本,战后出生的世代如今已超过人口的八成。不能让与那场战争毫无关系的我们的子孙,以及更往后世代的孩子们,背负继续谢罪的宿命。
二十年之间,同样的历史,主语从「我国」退成了没有主语,道歉从此刻的表态退成了对过往表态的转述,并且被加上了一个期限的意思。
需要说明的是,历届内阁在形式上都表示继承村山谈话,这一层本文不否认。这一节要指出的不是废止,是位移——同样的词还在文本里,承担的语法功能变了。
(另有一例可作方法上的旁证:2014 年 6 月 20 日,日本政府公布了一份由专门检讨小组作成的报告,检证的对象不是史实本身,而是 1993 年那份谈话的作成过程。以核查一份道歉是怎么写出来的方式来处理一份道歉,本身就是一种处理方式。该谈话涉及的具体问题不在本文范围,此处只记这一制度性事实。)
10.4 2026 年的两次
第四条线索在今年,就在本文写作的这几天。
2026 年 4 月 21 日,靖国神社春季例大祭。日本首相高市早苗以「内阁总理大臣 高市早苗」的名义奉纳了称作「真榊」的供物,本人未参拜。同期奉纳真榊的还有众参两院议长与数名阁僚。
2026 年 8 月 15 日。首相仍未亲自参拜,而是在出席全国战殁者追悼仪式的日本武道馆停车场,朝靖国神社方向遥拜;玉串料则经自民党干事长铃木俊一,以党总裁名义、以私费奉纳。
同一天,四名现任阁僚参拜了靖国神社:防卫相小泉进次郎、冲绳北方相黄川田仁志、经济财政相城内实、经济安保相小野田纪美。据报道,八月十五日有四名阁僚参拜,是 2020 年以来的第一次。
这几段只陈述可查证的事实:日期、姓名、职务、形式、经费性质。首相本人两次都未参拜,这一节同样如实记下。本文不推测动机,不评论他国反应,也不由此对将来作任何预测。
需要指出的只是位置:在四名参拜者中,有一位是防卫相。
10.5 删的是同一段
现在可以把两章并起来看了。
企业这一侧,第九章的三条:日本制铁官网的年表最早的条目是 1949 年,1945 年之前没有条目;西松建设的年表有 1937 年设立,却没有 2009 年那次和解;鹿岛建设的沿革页在本文核查时无法访问,因此不下结论。
国家这一侧,本章的四条:同一个内阁在一个月之内对两批受害者用了两套词,而把「徵用」这个词用不到中国头上的理由,是它自己在国会上说的;2014 年新增的一条检定条款在 2021 年被启动,教科书随之在四十一处作了删改;官方谈话里的「侵略」与「殖民统治」从我国做过的事,变成了世界应当告别的一般现象;而每年春秋两祭与八月十五日,供物照常送到那座神社。
这两侧的动作是同一个方向的。企业把年表的起点挪到战后,国家把定性的词换掉、把道歉的主语拿掉。删的是同一段。
这里要把话说到位。以上每一条都是可查证的官方行为,不是推断。把它们连起来看,构成的是为侵略历史翻案的一整套持续动作——不是某一次失言,不是某个政客的个人立场,而是通过内阁决定、检定制度、谈话文本与年度仪式,逐年推进的制度性工程。
而历史认识从来不只是历史问题。一个国家如何叙述自己上一次为什么走上战争道路,直接关系到它如何看待下一步。当侵略被改写成不宜一概表述的复杂经过,当强制被改写成徵用,当道歉被写成前人已经说过的话,为再军事化所作的思想准备,就已经在进行了。这是军国主义复活的动向,说它是什么,就该叫它什么。
制度层面的变化本身不在本文的题目里。这里只引一个可以逐字核到的数字作背景:2022 年 12 月 16 日阁议决定的《防卫力整备计划》,其第十三章第一项写明,2023 至 2027 五年间实施本计划所需的防卫力整备水平相关金额,为「43 兆日元程度」。安全保障政策文件的改写、防卫预算的扩张、武器出口限制的松动,属于制度史与产业数据的范畴,本系列另有专篇处理:制度约束如何被逐条解除详见《解体与复活》,今天的防务合同与承接企业详见《零式的后半生》,防卫预算与采购的产业口径详见《产能的重量》。本文只把本章这一条说完:在那些制度变化的旁边,同时在推进的,是对历史记录本身的改写。 前者需要后者铺路。
最后必须分清一件事。本章批评的是推动上述动作的势力,不是日本人民。四十一处删改是七家出版社在检定制度下作出的,而反对这些删改、并把它们逐条记录下来的,也是日本的律师团体、历史学者与教师。第五章那份被藏了 48 年的报告书能重见天日,靠的是不服从销毁命令的日本官员、日本的调查记者与研究者。第八章那三次和解能走到签字桌上,靠的是日本律师与市民团体几十年的诉讼。这些同样是日本社会的一部分,而且是与本文立场站在一起的那一部分。
第十一章 铁与人
现在可以把两条链接在一起看了。
11.1 同一张表上的两栏
1937 年那份修正后的五年计划,把「对日供给」单列成一栏。同一时期,日本内阁把中国劳工的输入也做成了配额,按事业场分配,一处矿要多少人,就报多少人。
生铁 450 万吨里划出 152 万吨,美唄炭矿的缺口填进 704 人——这是同一种记账方式作用在两种对象上。铁和人在这套账里的位置是一样的:都是投入项,都有数量,都可以被计划、被调度、被分配到具体的坑口。
这不是修辞。它是一种可以从文件格式上验证的事实。外务省报告书的统计口径与产业统计的口径高度同构:分事业场、列人数、记增减、算存留。一份关于人的报告,被做成了一份关于物料的报表。
一个体系如果在制度设计的层面就把人当作投入项,那么 17.5% 的死亡率就不是失控的结果,而是运转的一部分。它不需要有人下达"让他们死"的命令,只需要没有人在报表上给"活着回去"留一栏。
11.2 留在中国土地上的那部分
1945 年之后,这条链在中国这一头断了,但物还在。
鞍山的高炉还在,1949 年 7 月 9 日复产,后来成为鞍钢;抚顺的煤层还在;大冶的矿山还在,此后长期是华中地区钢铁工业的矿源。这些设施在此后几十年里换了主人、换了目的,为一个完全不同的国家运转。
这段接续本文不展开——它属于另一个故事。这里只指出一点:设施可以被继承,账本不能。矿山与高炉留了下来,而它们建成的过程中所欠下的那部分,并没有随着产权的变更而清零。
今天回头看,最能说明变化的,或许不是钢产量的数字,而是产业能力的分布。当年中国的铁矿石装船外运,是因为本土没有能力把它变成钢。
一条钢铁产业链能不能自主,不看高炉有几座,看的是它下面那一层一层的配套:采矿要有矿山机械,炉子要有耐火材料,炼焦、连铸、轧制各有各的成套装备。这几段今天在国内都有成体系的供应商——天下工厂的产业数据库长期在做的一件事,就是把这类分工逐层识别出来,包括那些既不出名、也不直接面对终端市场的冶金备件厂。
一个把上游锁给别人 30 年的国家不可能长出这一层,而长出了这一层的国家,也就不再有人能用一纸合同锁住它的矿。
11.3 为什么追责这么难
三十年的诉讼与和解走下来,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绝大多数受害者什么也没有得到。
原因可以分成几层。
最表面的一层是时间。从 1945 年到第一批诉讼提起,中间隔了五十年;从判决确立规则到最后一批和解,又是十几年。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凋零。任何以个案为单位的救济方式,在这样的时间跨度面前都是失效的。
第二层是法律形态。2007 年的判决把司法通道关上之后,剩下的只有企业的自愿。自愿意味着谈判,谈判意味着力量对比。一方是需要在有生之年得到一个说法的老人,另一方是可以无限期等待的法人——这种不对称,决定了最终文本的每一处措辞都会向企业倾斜。
第三层是主体的对应。35 家接收企业,经过八十年的合并、分拆、更名、破产、重组,今天还能一一对应上的,需要专门的法人沿革梳理。这项工作没有任何一方有义务去做。
第四层,也是最根本的一层:整桩追责从一开始就被当成了私人之间的纠纷来处理。一桩由国家决定、由行政系统执行、由企业承接的战时强制劳役,最后被切成了一件一件的民事案件,交给受害者个人去起诉。个人对法人,个人对国家——起点就是不对等的。
11.4 文本的分量
本文用到的材料,归拢起来是四种纸。
一份供矿合同,说明资源是怎样在和平的形式下被锁定的。 一份计划书,说明掠夺是怎样被写成指标的。 一份加害方政府自编的调查报告,说明人是怎样被记成数字的。 几份和解文书与企业沿革页,说明责任是怎样被一层层降格与编辑的。
这四种纸都不激烈。它们是行政文本与商业文本,用的是那个年代最平静的语言。而这恰恰是它们最有力量的地方——一段历史如果只靠控诉来传递,它可以被质疑为情绪;而当它由加害方自己签署、自己编纂、自己至今仍挂在官网上的文件构成时,它就不再依赖任何人的相信。
11.5 这一次不同在哪里
第十章列出的那些动作,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无力感:档案在被改名,教科书在被删改,年表在被截断。那么,这一次和 1945 年之前有什么不同?
不同之处有三层,都不需要用口号来说。
第一层在纸本身。 1946 年那份报告书能被藏 48 年,是因为它只有一份,在一个机构的库房里,藏与不藏由持有者决定。今天不是这个局面了。那份报告书自 1994 年起在外交史料馆公开,分事业场卷自 2003 年起公开;福冈高等法院 2004 年的判决书挂在法院的网站上,任何人可以下载;三菱材料 2016 年那份带着十处事业场人数表的文件,至今可以从公司自己的服务器上取走。一份已经公开的档案,无法再被取消公开。 名称可以换,解说词可以改,但那张写着 3,765 的表还在原处。这就是为什么本文把方法押在文本上,而不押在论断上。
第二层在中国这一侧的产业能力。 1899 年那份合同之所以能签成,不是因为谈判者软弱,是因为中国当时既没有钱、也没有能把矿石变成钢的下游。矿石只能装船外运,因为留在本地也没有炉子吃得下。今天这个前提不存在了——本文第十一章第二节说的那一层一层配套,就是它不存在的证据。一个国家在上游被人锁住三十年,是因为它下游是空的;下游长起来之后,同样的合同签不出来了。这一层的具体数据口径,本系列《产能的重量》有完整交代。
第三层在秩序。 1945 年之后确立的那套关于这场战争的定论,不是任何一国的单方面主张,它写在投降文书、写在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写在此后一系列国际文件里。对它的改写不可能靠一国内部的行政程序完成——内阁答弁书可以规定本国公文用哪个词,它规定不了这份历史记录本身。
所以,对第十章那些动作保持警惕是必要的,但警惕不等于焦虑。它们能改写的是叙述,改写不了档案;能改写的是教科书里的一行,改写不了 6,830 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前提是有人一直去核、去引、去把文件摆回桌面上——核对这件工作没有终点,也没有替代品。
结语
写完这些之后,最想说的其实是一句关于纸的话。
八十多年过去,当年在美唄矿井下推车的人、在花冈的河滩上搬石头的人、在大冶的矿场上装车的人,绝大多数已经不在了。留下来的是纸——1899 年的供矿合同,1937 年那份带着「对日供给」一栏的计划书,1946 年外务省那份分到坑口的清册,2000 年那句「并非承认法律责任」,2016 年那份仍可下载的新闻稿,以及一批从 1949 年才开始讲起的企业年表。
这些纸彼此并不冲突。它们记录的是同一台机器的不同部位,只是有的部位被留在了台面上,有的被移到了台面下。产业史研究者能做的事情不多,无非是把它们重新摆回同一张桌子,按时间顺序排好,让它们相互解释。
这批纸里,最新的几份是今年的:4 月 21 日的真榊,8 月 15 日的玉串料与四名阁僚的参拜,以及那两份把「强制连行」判为不恰当的答弁书。它们与 1899 年那份供矿合同、1937 年那份计划书之间,隔着一百多年,却属于同一份卷宗——前面几份记录的是账是怎么欠下的,后面几份记录的是账正在被怎样勾销。
第十章已经把这套动作逐条摆出来了,此处不再重复,只把定性收在这里:那不是失言,不是个别政客的立场,是通过内阁决定、检定制度、谈话文本与年度仪式逐年推进的制度性工程,是为侵略历史翻案;而当一个国家开始系统地改写自己上一次为什么走上战争道路,为再军事化所作的思想准备就已经在进行。这是军国主义复活的动向。对它的警惕不是情绪,是把文件找出来、逐条核对、然后照它本来的样子命名。
也正因为定性要精确,这里必须把话说完整:这份警惕针对的是推动这些动作的势力,不是日本人民。战争年代最先被投进矿井与工厂的,也包括大量普通日本劳动者;把外务省报告书从档案堆里翻出来的,是不服从销毁命令的日本官员与日本的调查记者;把三次和解一步一步推到签字桌上的,是日本律师与市民团体几十年的诉讼;把那四十一处删改逐条记录下来、并公开表示反对的,是日本的律师联合会与历史学者。他们做的正是本文所做的事——把纸摆回桌面。一个正视自身历史、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日本,符合亚洲所有人的利益,也包括日本人自己的利益。
回到本文的两条链。资源链讲的是铁如何从中国的地下被取走,劳工链讲的是人如何从中国的村庄被带走。它们在同一批企业的账本上交汇,最后凝固成侵略战争的装备。八十年之后,这批企业绝大多数仍在营业,仍在造钢、造水泥、造建材、承接工程;它们的产品出现在世界各地,它们的名字挂在证券交易所的电子屏上。它们没有义务每天为八十年前的事道歉,但它们有责任不把那八十年前的一段,从自己的年表上删掉。
一家企业的沿革页从哪一年写起,是它自己的选择。而这个选择被记录下来、被核对、被写进别人的文章里,也是它必须承受的结果。天下工厂产业研究院会继续沿着这类可核查的文本往下追,因为产业史的可信度不来自立场,来自一份一份能被打开的文件。
数据来源与主要参考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凡涉及人数、金额、判决结论与企业沿革的关键事实,一律以能够核到原始文书或官方发布的为准;核不到一手的,写入研究底稿并标注存疑,不进正文。下列是本文主要依据的来源。个别数字的来源层级低于此处所列,正文已在相应位置逐处说明。
- www.tianxiagongchang.com 天下工厂产业平台——中国制造业企业与产业链的识别与检索
档案与政府文书
- 日本外务省管理局《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调查报告书》(1946 年 3 月,全五册;1994 年 6 月 23 日起在外交史料馆公开)——被强掳赴日中国劳工的总人数、企业数、事业场数与在日死亡人数
- 同上之分卷《华人劳务者事业场别就劳调查报告书》(2003 年 7 月 18 日起公开)——分事业场的接收人数,含旧三菱矿业十处事业场表
- 日本内阁答弁书「内閣衆質一五六第一四九号」(2003 年 8 月 26 日)——对上述两份报告书的性质、册数与公开时点的官方确认
法院判决
- 日本福冈高等法院第一民事部 2004 年 5 月 24 日判决——对外务省报告书统计的引录与事实认定,包括总人数、产业别分布、死亡人数与死亡分段、平均在留日数、供出方法的定义
- 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同案一审判决——战时至战后政府向企业支付补偿金的认定表
- 日本最高裁判所 2007 年 4 月 27 日就西松建设案作出的判决——个人请求权在裁判上的效力认定
企业官方发布与官网
- 三菱材料株式会社《中国人原劳动者和解一事》官方新闻稿及附件(2016 年 6 月 1 日,公司官网可下载)——和解日期、签字人数、每人金额、措辞原文与十处事业场人数表
- 同次和解的谢罪文与和解条款(原告方律师团公布,日本报纸刊出)——「强制連行」「痛切なる反省」等措辞
-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官方网站「沿革」页(日文版与英文版,2026 年 8 月 16 日核查;定稿前另经只读代理换一条网络路径复核,年表最早条目仍为 1949 年)——企业年表的起始年份与条目内容
- 西松建设株式会社官方网站「沿革」页(2026 年 8 月 16 日核查)——同上
国际组织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明治日本的产业革命遗产」的历次审议与决议——2015 年列入条件与 2021 年的审议结论
当下事实(第十章)
- 内阁答弁书「内閣参質二〇四第三七号」(2021 年 3 月 26 日,答复参议院议员松泽成文,内阁总理大臣菅义伟)——中国劳工问题上政府对「徵用」一词的回避、对《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调查报告书》与 38,935 人的官方援引
- 内阁答弁书「内閣衆質一五六第一四九号」(2003 年 8 月 26 日,内阁总理大臣小泉纯一郎)——「いわゆる中国人強制連行問題」与「半強制的な形で来日」的官方定性,及两份报告书的公开时点
- 第 204 届国会参议院文教科学委员会(2021 年 3 月 30 日)外务省大臣官房参事官石月英雄答弁——《国民徵用令》适用范围的法理界限
- 文部科学省告示第 2 号(2014 年 1 月 17 日)教科书检定基准新旧对照表——「政府统一见解」条款标注为「(新設)」
- 第 204 届国会众议院文部科学委员会(2021 年 5 月 12 日)文部科学大臣萩生田光一答弁——内阁会议决定触发教科书订正的官方自述
- 第 221 届国会参议院决算委员会(2026 年 6 月 1 日)厚生劳动大臣上野贤一郎答弁——2021 年用语判准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决议 39 COM 8B.14(2015 年)与 44 COM 7B.30(2021 年 7 月 22 日通过),及 2021 年 6 月咨询调查团报告
- 内阁答弁书「内閣衆質二〇四第九八号」(2021 年 4 月 27 日,答复众议院议员马场伸幸,内阁总理大臣菅义伟)——关于「强制连行」「强制劳动」「徵用」的政府见解原文
- 内阁答弁书「内閣衆質二〇四第九七号」(同日)——关于另一处用语的政府见解
- 日本律师联合会会长声明(2022 年 2 月 17 日)——七家教科书公司订正申请、合计四十一处删改,及 2014 年 4 月教科书检定基准修改
- 村山内阁总理大臣谈话(1995 年 8 月 15 日)与安倍内阁总理大臣谈话(2015 年 8 月 14 日)原文
- 《防卫力整备计划》(2022 年 12 月 16 日阁议决定,内阁官房公布)第十三章第一项——2023 至 2027 五年间所要经费「43 兆日元程度」
- 时事通信社、共同社与《赤旗》2026 年 4 月 21 日、8 月 15 日报道——靖国神社春秋例大祭与 8 月 15 日的奉纳与参拜记录(日期、姓名、职务、形式、经费性质)
学术研究
- William Underwood 在 The Asia-Pacific Journal: Japan Focus 发表的中国强掳劳工系列研究(2005—2006 年)——外务省报告书的编纂动机、隐匿与公开经过,盟军追诉范围,古河足尾与鹿岛各事业场的人数与死亡
- NHK 取材班《幻の外務省報告書》(日本放送出版协会,1994 年)——报告书重见天日的经过与当事人访谈
- 佐藤昌一郎「关于『制铁原料借款』的备忘」,《土地制度史学》第 8 卷第 4 号(1966 年)——依据『八幡製鉄所50年誌』附表与日本大藏省预金部档案,考订供矿合同条款、历次借款与八幡的中国矿石依赖度
- 松村高夫「十五年战争期抚顺煤矿的劳动史」,《三田学会杂志》第 93 卷第 2 号(2000 年)——依据满铁抚顺炭矿内部机密统计年报,考订抚顺的产量、去向、页岩油产出与用工结构
- 松本俊郎,《冈山大学经济学会杂志》第 30 卷第 1 号(1998 年)——昭和制钢所的产能与实产
- 内田雅敏,《立命馆法学》2010 年第 5·6 号——西松建设和解条项全文
- 薛毅《1942 年本溪煤矿爆炸案考论》,《社会科学辑刊》2018 年第 1 期——本溪湖煤铁公司的经营主体、用工构成与井下安全状况
- 柴田善雅等编《二十世纪满洲历史事典》——满洲重工业开发的设立与股权结构
- 渡部徹「大冶鉄鉱」,《日本近现代史辞典》(东洋经济新报社,1979 年)——大冶铁矿的沿革条目
- 平凡社《改订新版 世界大百科事典》相关条目(三级来源,正文已就其层级作说明)——汉冶萍公司的借款总额、对日销售价格与八幡的原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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